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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办理审批手续 私变耕地用途违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0:59

  [案情] 某村因集体土地使用紧张,将部分耕地以土地承包的形式,划分为宅基地,只要村民一次性交清承包费,承包期限可达30年,至于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形式没有审查、报批。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对不符合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有关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该村村民要想在承包的耕地上建住宅,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不得将耕地变更用途,但该村的做法是名为土地承包实为划分宅基地,本质是巧立名目规避法律规定,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必须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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