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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宁政发[2008]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调控能力,确保全市公共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及土地市场形势的变化,市政府决定,对现行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及管理办法作必要的调整与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
1、市政府直接收储的地块、毛地出让地块以及其他没有优惠扶持政策的地块收益全额归属市政府。
2、上述地块以外,原享受各类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所涉及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刚性计提后,由市政府集中20%,作为政府净收益,用于市政府统一安排的项目支出,剩余部分用于相关区域或单位的成本或项目支出。
3、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统一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操作
1、控制成本支出,提高土地出让收益
坚持净地挂牌上市,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毛地出让。
加强土地出让成本的审核。市国土局市场办、储备中心包括分中心要建立正常的、规范的土地成本申报、评估、审核机制。在此基础上,市财政、国土局要委托中介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出让地块的成本进行审核。
尽量缩短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付款期限,提高出让价款征收到位率,提高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
2、规范土地储备分中心的土地出让金运作管理
对土地储备分中心涉及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操作:
各分中心应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融资,增加土地运作融资的能力。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分中心应对其土地储备资金单独建帐,按地块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其年度土地储备效益纳入市政府对市土地储备整体绩效情况一并考核。
3、加强和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
土地出让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进行拨付。市政府统筹安排拨付给各区或相关单位的土地出让金,是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各区或相关单位的补助,各级财政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同时,市级财政及相关部门对各项财政资金也应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安排。属于城市建设项目的,应与城建项目对接;其他建设发展项目也要与相关的投入有效衔接。
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2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02月23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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