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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支管理的意见
宜政办发〔2006〕90号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的全部土地价款(指土地出让成交总额)。
二、土地出让金是财政性资金,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部门。市国土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代为征收。
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易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及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在市经营性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土地出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编制年度、月度、宗地实施计划及资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易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过程中的相关具体工作,市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的牵头协调工作。
四、加强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
市国土部门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开具财政部监制“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市国土部门发送《催缴通知书》责令土地受让人限期交纳;对逾期不交纳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追缴期间,市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按逾期欠交额的3‰/日征收滞纳金;市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对于下列情形,市国土部门应及时做好补交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
㈠经规划审批同意调整规划建设方案按市有关规定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㈡在土地分割登记及房产预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实际建设面积超过规划审批面积、且按有关规定可以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方式予以处置的。
在未缴清之前,对于第一种情形,市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于第二种情形,市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市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产预登记手续。
市经营性土地出让领导小组应加强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的考核,建立奖惩机制,确保土地出让金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收缴到位。
五、加强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管理。
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包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业务性支出等。补偿性支出是指因征收土地或收回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开发性支出是指征收土地或收回土地之后,用于土地前期整理的各项开发费用(不含市政大配套费用),具体包括:出让土地所在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及为征收、收回、整理土地而产生的银行贷款本息等;业务性支出是指土地出让时发生的业务性费用,具体包括:新征用地报批规费、中介服务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等。土地出让金总额中剔除所有成本性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为土地净收益。
市财政、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月度、宗地实施计划及资金预算,组织调度资金拨入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专户,用于支付各项成本性支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具体支出项目逐笔编制支出方案及“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出让)成本性支出方案呈批表”上报市政府审批。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财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及“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资金支付财务会签单”予以支付。
市审计部门按宗地对各项成本性支出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市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果与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结算实际成本。
六、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土地出让金的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应建立“独立核算、封闭运行、分类分项管理”模式。市财政、国土部门应配备专人专账核算土地出让金收支,并根据出让地块、收支项目做好明细分类核算,建立宗地土地出让金收支台帐。同时,市国土、财政部门按月编制“宜兴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财务月报表”、“宜兴市城区土地出让金收支月报表”报市政府。市审计部门应做好土地出让金收支的审计工作,除按宗地履行审计程序外,每年全面审计不少于一次。
七、城区土地净收益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优先用于城区土地收购、储备,结余部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原则提出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调度使用。
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土地受让人必须先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再由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意见返还。
八、市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加强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财政 资金管理 土地出让金Δ 意见
抄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
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宜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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