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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朝政发〔2007〕15号
发布日期:2007-4-17
执行日期:2007-4-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5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调控的重要性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问题。我市是农业大市,正处在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加快发展的时期。大力实施项目支撑战略,全面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建设用地需求将持续增长。解决越来越突出的土地供需矛盾,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土地调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利益考虑,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切实把好土地“闸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认真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要通过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进一步落实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耕地保有量以各地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为依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要依照法定程序,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乡级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县级规划的局部调整报省政府批准。二要将项目用地预审作为土地调控的关口,不断加强对项目建设用地特别是重大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管理。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调控政策和保持耕地占补平衡要求。三要科学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在确保市、县重点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争取用地指标,为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服务。
切实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考核。一要严格落实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00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耕地数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为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市、县、乡(镇)政府要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要落实到地块,并与农户签订保护责任书;建设占用耕地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权限,进行依法补偿和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听证制度并对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进行论证。严禁擅自调整和变更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省政府批准。二要加强征地批后核查。市国土资源局每年要组织定期核查,对上一年建设项目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如期供地开工建设,是否超批准范围占地等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后供地率达不到70%的县(市)区,一律停止其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
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农业、统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地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年年底,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报批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其中城、镇、村建设用地还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新增建设用地审批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突出重点、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用地、优先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用地、优先保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高科技项目用地,优先保证重点利用外资项目用地;禁止向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项目供地,禁止向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供地,禁止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项目供地。严格控制列入国家和省产业限制类项目用地。
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制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以"流转"为名扩大建设用地范围。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批准通过“以租代征”占用土地、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管理。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禁止供地项目目录》、《限制供地项目目录》。不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和环保审批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供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要向园区集中,村民住宅要向小城镇或中心村集中。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供地方式和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经营性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和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要把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化率、产出效益和环境保护等要求,作为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先决条件。新建项目占用耕地必须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坚持“先补后占”和按质量折算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进一步强化土地批后监管。完善供地备案制度,实施土地批后定期核查。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末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批后供地率达不到70%的市、县、区,停止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各地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防止土地囤积和闲置。对已批准用地但已超过合同约定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明确竣工期限;满两年未动工的,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形势定期分析制度,为市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的审核,确定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在用地报批和审核环节得到落实。建立土地利用效益考核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并与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对新增工业项目用地要在项目竣工、达产等环节,组织有关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进一步加大土地挖潜力度。坚持存量优先、消化闲置、盘活调整、优化结构的原则,继续对城镇存量闲置、空闲、批而未供土地实施挖潜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益。
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确需使用集体土地新建项目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集体土地审批手续。农村新增宅基地应主要通过旧村改造、空闲地调整等方式解决,原则上不占或少占用耕地。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以其他方式购买农村土地用于住宅建设。在新农村建设中不得以土地置换、城乡土地挂钩为名大拆大建进行房地产开发。建新拆旧能够复耕的土地必须复耕。
三、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加快推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申请、实施工作,适时、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积极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一要保证补偿到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5号)文件要求,研究操作办法,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合理分配、科学使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制度,对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有争议的,由被征地所在地政府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当地政府组成的裁决机构进行裁决。二要严格保障制度。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等问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报批征地。有条件的地区,地方财政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险。各级政府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四、严格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认真执行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要全额纳入地方预算,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根据当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和城镇基准地价水平等有关增减因素编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熟地”出让,土地出让前的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缴纳的相关费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列支。
强化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国有土地出让金等有偿使用收益必须做到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财政部门按土地收入的5%提取储备保证金,保证土地出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禁止通过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搞招商引资,不得以给予补贴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等形式提供“优惠政策”。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商引资、土地出让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国发[2006]31号、辽政发[2007]5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必须予以废止或修改。
加强土地出让收益支出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要首先按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应按政府出让国有土地平均收益的15%比例缴入国库,实行分帐核算,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土地出让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廉租住房建设以及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的比例,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加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力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提高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由地方财政足额缴纳。对历史上违规减免和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缴清;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该地区用地审批。
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为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市国土资源局应积极争取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
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以土地登记确定的权属和面积为依据,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部门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五、坚决制止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土地信访问题
认真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清理。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对国发[2004]28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清理“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集中开展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认真整改。
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严重违反中央有关加强土地调控决策、严重破坏资源环境、严重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对违反规划、突破计划、违法批地用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典型案件要加大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追究责任,处罚到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要坚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切实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处理不到位问题。
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和整改意见。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制度,形成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横向联运机制。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要组织监察、国土、公安等部门和司法机关联合调查处理,加大责任追究和执行力度。
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工作。发挥基层土地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作用,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对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充分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对各地土地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利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为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提供基础数据。按照国家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掌握全市土地利用状况,建立集影响、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库,完善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高度重视土地信访工作。继续落实土地信访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等工作制度,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和各项措施,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改革发展的实际,正确把握形势,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全局又好又快地发展。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税务、统计、法制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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