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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的答复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12:32
(浙土资厅函〔2006〕397号)
新昌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土地”违法行为的请示》(新土资〔2006〕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征用协议书不具法律效力,属无效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实施,其司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省国土资源厅无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二○○六年八月一日
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01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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