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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5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昌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林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南昌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全部土地资源。
  第三条 本规划基期年为1996年,近期规划年为2000年,规划目标年为2010年,并部分展望2030年土地利用远景。
  第四条 本规划在实施与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五条 市辖各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在本规划控制下进行编制,非农建设用地及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农田保护等指标必须服从本规划。
  第六条 市域内城镇建设、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用地规划必须服从本规划。非农建设用地不得突破本规划控制规模。
  第七条 本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计划、农业、蔬菜、林业、畜牧、水产、规划、交通、水利、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本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

第九条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一、全市土地总面积743218.34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552632,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4.36%,建设用地面积92273.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41%,未利用地面积98311.9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23%。农用地中,耕地274714.9公顷,占49.71%,人均耕地0.0684公顷;园地9200.34公顷,占1.66%;林地123929.96公顷,占22.43%;牧草地992.35公顷,占0.18%;水面143794.92公顷,占26.02%;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52094公顷,占56.46%;交通用地9958.21公顷,占10.79%;水利设施用地30221.75公顷,占32,75%。
  二、耕地主要分布于赣抚、潦河平原及岗丘地区,园地主要分布于岗丘地区,林地主要分布于西山山脉、峤岭山脉和东南岗丘地区,城镇、交通用地主要分布于京九铁路及国道沿线,水域主要分布于鄱阳湖滨地区,未利用土地主要分布于岗丘地区。
  第十条 土地利用程度和效益
  一、全市垦殖指数为36.96%,复种指数为212.9%,土地利用率为86.77%,已养水面占可养水面的91.54%,占水面面积的23.80%,城市建筑物密度为40.4%,建筑容积率为1.90;建制镇建筑物密度为29.59%,建筑容积率为0.83;农村居民点建筑物密度为20.2%,建筑容积率为0.22。
  二、全市农用地面积552632.47公顷,平均每公顷农用地产值为12446元;全市工矿用地面积5105.01公顷,平均每公顷工矿用地产值为2947101元。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潜力
  一、全市有21648.14公顷荒草地可供开发利用。如果全都开发利用,每年可增加经济效益237亿元。
  二、全市有低产耕地125674.47公顷,低产园地4145.8公顷,低产林地38403.8公颂,低产养殖水面2892.87公顷,如果加以改造,达到目前农用地生产的平均水平,每年可增加经济效益3.93亿元。
  三、全市总人口为4117245人,其中城镇人口(包括境外暂住人口)为1761626人,农村人口为2355619人。全市居民占用地43341.86公顷,其中城镇用地14037,25公顷,农村居民用地29304.61公顷。城镇人均用地79.68平方米,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124.40平方米。城镇人均用地较低,主要是南昌市城区人均用地面积(69.47平方米)较低,有50%的建制填人均用地超过100平方米。如果将建制填人均用地降到100平方米,还可在存量建设用地上安排121806人,相当挖潜用地1218.06公顷。如果将农村居民占用地降到人均118平方米,那么,在存量用地上还可安排127822人,相当于挖潜用地1508.30公顷。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与管理面临的形势
  一、不利因素:
  人口不断增长,预计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将达到462万,人均耕地将在0.0595公顷以下,土地,特别是耕地的压力越来越大。
  农用地与非农建设用地的比较经济效益低,一些地方的土地利用短期行为还比较严重,不利于控制建设用地和保护农用地,不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
  土地宏观调控的体制和法制还不够完善,影响土地利用的宏观科学决策。
  二、有利条件
  各级政府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相当重视,作为加强土地宏观管理的战略任务来抓,并确立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目标,有利于今后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从严管制。
  广大干部群众对土地资源和资产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深化,有利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开展和土地利用效益的提高。
  本市地处赣抚平原,鄱阳湖之滨,光、热、水、土壤等自然条 件优越,为农业生产和土地利用提供了有利条件。
  本市地处以上海浦东为龙头的长江经济开放开发带,是大京九铁路沿线唯一的省会城市,是江西省政治、经济、信息、贸易中心,具有优越的地理区位。

第三章 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第十三条 规划期土地利用总目标
  一、实行耕地占用与开发复垦挂钩,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二、合理调整各类土地利用结构,改善土地利用布局。
  三、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协调、持续发展。
  四、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整理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利用效率。
  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六、改造低产地,复垦废弃地,提高土地生产力。
  七、以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指针,综合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第十四条 2000年土地利用目标
  一、耕地面积除生态退耕外基本保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达到345670公顷,商品蔬菜基地面积不少于360O公顷。
  二、1997——2000年间,建设用地以利用闲置、存量土地为主,其规模控制在94426公顷以内,新增用地不超过2946.6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不超过1526.67公顷。
  三、城镇人均用地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控制在122平方米以内。
  四、土地利用率达到87.51%,大力发展园地、林地,开发耕地,森林覆盖率达到20%,农用地面积增加到556040公顷。
  五、合理发展奶牛、莱牛等草食性牲畜,牧草地面积达到1036公顷。
  六、控制水面面积减少。水利设施用地面积增加到30582公顷,水产养殖面积达到51707公顷。
  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1486.67公顷,农田防护林植树株数达到1100万株,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第十五条 2010年土地利用目标
  一、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240827公顷以上,粮食播种面积达到347460公顷,商品蔬菜基地面积不少于5054公顷,2001——2010年间,净增耕地面积在611公顷以上。
  二、2001——2010年问,建设用地仍以利用闲置、存量土地为主,其规模控制在99352公顷以内,新增用地不超过7403.3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不超过4406.66公顷。
  三、城镇人均用地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控制在119平方米以内。
  四、土地利用率达到89.55%,继续大力发展园地、林地,开发耕地。森林覆盖率达到21%,农用地面积扩大到566196公顷。
  五、牧草地发展到1147公顷,供发展草食性牲畜用。
  六、控制水面面积减少,治理水体污染成效显著。水利设施用地面积增加到31293公顷,水产养殖面积增加到65526公顷。
  七、145633.33公顷水土流失面积全部得到治理,农田防护林植树达到1928万株,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第十六条 2030年部分土地利用远景展望
  全市耕地面积保持在274700公顷以上,城镇化水平达到65%,城镇人均用地控制在84平方米以内,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25000公顷以内,农村居民点初步形成以中心村为主的聚居群落,人均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左右,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22%,大水面养殖率达30%,水面利用率达55%。届时,全市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区域用途明确,生态环境优美,节约用地、合理用地蔚然成风,土地用途转用管制严格,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大大提高,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方针
  充分发挥全市土地利用的有利条件,克服不利因素,强化耕地保护,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积极推进村庄和交通沿线的土地整理,稳步开展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整治,加强工矿等废弃地的复垦,充分挖掘现有非农建设用地潜力,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搞好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山地、丘陵、岗地地区的水土保持,正确处理地面建设用地与开发利用地下资源的关系,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八条 为合理配置国民经济各部门土地资源,使全市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配置更为合理,根据全市各部门发展用地需求和土地供给总量,提出两个规划阶段全市土地利用结构。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次序
  一、优先安排农业用地;
  二、农业用地内部优先安排耕地;
  三、非农业建设用地内部优先安排交通、水利、能源、原材料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其他建设用地按照产业政策安排;
  四、各类用地的扩大以内涵挖潜为主,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
  五、林牧渔业用地确需扩大的,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地;除改善生态环境的必要用地外,其他均不得占用耕地;
  六、建设用地确需扩大的,应尽量占用劣地,特别应控制占用耕地及园地。
  第二十条 农用地
  一、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面。1996年全市农用地面积为552632.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4.36%;到2000年面积调整为5560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4.81%,比1996年净增3407.53公顷;到2010年,面积调整为5661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6.18%,比1996年净增13563.53公顷。
  二、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本规划和有关法规规定,办理土地用途转用许可手续。同时,要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防止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积极开发未利用土地,因地制宜地增加农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村庄整理、废弃地复垦等途径,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增加农用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 耕地
  一、1996年全市耕地面积为27471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96%,至2000年面积调整为274104公顷,比1996年净减610.9公顷,主要用于平垸行洪、退田还湖。至2010年耕地面积为2747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96%,比1996年净增0.1公顷。
  二、为保证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规划期间,必须充分挖掘现有土地资源潜力,将坡度大于25度的坡耕地改为园地或林地,将低水位耕地退田还湖,将坡度小于6度的部分低产园、林地开发为耕地,合理开发宜耕土地后备资源,并采用农地整理、撤村并点、复垦废弃地等手段,开发耕地。
  第二十二条 园地
  一、1996年全市园地面积为9200.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4%;至2000年调整为102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8%,比1996年净增1068.66公顷;至2010年园地面积调整为128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3%,比1996年净增3673.66公顷。
  二、规划期间,要以稳定果、桑、茶园面积为主,大力发展亚热带落叶果树。充分利用地理区位和交通便利优势,以拓垦坡度在25度以下的荒坡、荒洲为龙头,开发治理沙地为重点,增加园地面积。
  第二十三条 林地
  一、1996年全市林地面积为123929.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68%;至2000年调整为125748公顷,比1996年净增1818.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92%;至2010年,林地调整为1333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94%,比1996年净增9401.04公顷。


  二、林地建设应以防护林为重点,大力发展四旁植树,提高全市森林覆盖率。主要通过开发滩涂和未利用土地来增加林地面积,坡度大于25度的坡耕地要逐步退耕还林。
  第二十四条 牧草地
  一、1996年全市牧草地面积为992.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3%;至2000年牧草地调整为103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0.14%,比1996年净增43.65公顷;至2010年牧草地调整为11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5%,比1996年净增154.65公顷。
  二、牧草地主要用于发展肉牛及奶牛。发展牧草地要以开发滩涂为主,占用耕地播种饲料作物的只能割青圈养。
  第二十五条 水面
  一、1996年全市水面面积为143794.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35%,到2000年调整为1448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49%,比1996年净增1088.08公顷,到2010年调整为1441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39%,比1996年净增334.08公顷。
  二、应充分利用水面辽阔的优势,主攻大水面开发,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建立水产养殖基地。要将影响行洪蓄洪、鱼类资源保护的其它地类还湖;其它地类占用水产业用地应以坑塘为主,除适当发展血防林外,严格控制占用、开发滩涂,保持生态环境平衡。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包括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利设施用地。1996年,全市建设用地面积为92273.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41%;到2000年面积调整为944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70%,比1996年净增2152.04公顷;到2010年面积调整为993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37%,比1996年净增7078.04公顷。
  二、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用地能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用非耕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不符合本规划的、城市内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和建设用地有关规定的项目,都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一、1996年全市居民点及工矿地面积为5209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01%;至2000年调整为533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17%;比1996年净增1213公顷;至2010年,居民点及工矿用地调整为561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56%,比1996年净增4093公顷。
  二、各县(区)要严格控制居民点及工矿用地规模,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村镇建设要集中连片,通过整理复垦增加一部分耕地。
  第二十八条 交通用地
  一、1996年全市共有交通用地9958.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4%;至2000年调整为1059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2%,比1996年净增632.79公顷;至2010年,全市交通用地调整为118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0%,比1996年净增1913.79公顷。
  二、交通用地尽量少占耕地,特别是高产稳产耕地。凡已确定的规划交通用地,不得批准建房和新建其它有碍于交通建设的项目。规划交通用地范围内的现有房屋只能拆除,不能兴建。同时,未确定的线路应加紧确定,并做好规划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九条 水利设施用地
  一、1996年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30221.75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06%,至2000年调整为3052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11%,比1996年净增306.25公顷;至2010年,水利设施用地面积调整为3129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l%,比1996年净增1071.25公顷。
  二、水利设施用地以提高防洪圩堤等级、完善农田排灌设施为主,严禁其它建设占用永利设施用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的,按有关规定开垦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属临时用地的,应即时复垦。
  第三十条 未利用地
  一、1996年,全市共有未利用地98311.91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23%;至2000年调整为92752.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49%,比1996年净减5559.57公顷;至2010年,未利用地调整为7767O.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l0.45%,比1996年净减20614.57公顷。
  二、未利用地是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的原则,综合开发,并注意维护生态环境平街。

第五章 城镇用地

第三十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科学、合理安排城镇用地,节约用地,促进城镇健康发展,根据城镇人口、用地现状,发展趋势与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提出规划期城镇土地利用规模及占用耕地控制面积。
  城镇包括城市和建制镇。城市是指南昌城区,建制镇是指设建制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及规划期内将发展为建制镇的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用地范围包括昌南、昌北两部分。昌南城包括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的塘山、湖坊、京东、青云谱、桃花等乡中现有城市用地及城市规划期内建设发展的区域;昌北城包括新建县的长堎镇、北郊乡、昌北开放开发区中现有城市用地及城市规划期内建设发展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城市性质
  全国历史文化名城,长江经济带中游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江西省省会,政治、经济、文教、科技;信息中心。
  第三十四条 城市人口、用地现状
  1996年,南昌城市总人口1324228人(含暂住人口,下同),用地面积为9200公顷,人均用地69.47平方米。其中昌南城人口1154966人,用地面积为7303.9公顷,人均用地63.24平方米;昌北城人口169262人,用地面积为1896.1公顷,人均用地112.02平方米。
  第三十五条 城市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布局城市,强化城市中心功能,将南昌建设成为工业强盛、商贸繁荣、交通便利、信息畅通、科技发达、环境优美、设施完善、文化昌盛的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
  第三十六条 城市人口发展与用地规模
  到2000年南昌城市人口预计1446733人,用地规模控制在10402.26公顷,人均用地为71.90平方米。其中昌南城人口1197109人,用地规模控制在7781.21公顷,人均用地65平方米;昌北城人口249624人,用地规模控制在2621.05公顷,人均用地105平方米。
  到2010年,南昌城市人口预计1743865人,用地规模控制在13641.62公顷,人均用地78.23平方米。其中昌南城人口1309319人,用地规模控制在9296.16公顷,人均用地71平方米;昌北城人口434546人,用地规模控制在4345.46公顷,人均用地100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 新增城市用地与布局
  1997——2000年间,城市用地规模共扩大1202.26公顷,其中昌南城规模扩大477.31公顷,昌北城扩大724.95公顷。
  2001——2010年城市用地规模共扩大3239.36公顷,其中昌南城扩大1514.95公顷,昌北城扩大1724.41公顷。
  规划期间,南昌城市规模共扩大4441.62公顷,其中昌南城扩大1992.26公顷,昌北城扩大2449.36公顷,基本上形成“一江两岸”的城市格局。
  第三十八条 城市用地整理
  规划期内南昌城市用地整理范围主要在东起八一大道,西至沿江路,北起下沙窝,南至建设路,面积15平方公里。城市用地整理目标是盘活存量土地,挖掘土地潜力,调整功能结构、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环境质量,控制开发强度。旧城居住人口由1996年的40万降到2010年的30万,居住用地人口平均密度下降到635人/公顷,建筑密度控制在50%以下。
  第三十九条 耕地占补平衡
  城市规模扩大占用耕地2000年前控制在544.28公顷以内。2001——2010年间控制在1886.77公顷,整个规划期间控制在2431.05公顷。
  城市规模扩大占用耕地主要从市辖四县范围内通过村庄整理、合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补充。整理、开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不得低于城市规模扩大占用的耕地。
  第四十条 建制填人口与用地现状
  1996年,全市共有39个建制镇,总人口为437398人,用地面积为4837.25公顷,人均用地110.59平方米。重点建制镇有莲塘、向塘、石岗、乐化、民和、温圳、李渡、龙津、石鼻、招贤、罗家等,总人口为300691人,用地面积为3478.37公顷,人均用地115.68平方米;一般建制镇总人口为136707人,用地面积为1358.88公顷,人均用地99.40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建制镇人口发展与用地规模
  到2000年,全市建制镇人口预计476457人,用地规模为5145.74公顷,人均用地108平方米。到2010年,全市建制镇人口预计645163人,用地规模为6418.38公顷,人均用地99.49平方米。
  第四十二条 建制镇新增用地与占用耕地
  全市建制镇2000年前规模扩大308.49公顷,共中新增非农建设用地212.91公顷,占用耕地103.62公顷;2001——20l0年问建制镇规模扩大1272.64公顷,其中新增非农建设用地832.95公顷,占用耕地438.64公顷,规划期间建制镇规模共扩大1581.13公顷,其中新增非农建设用地1045,86公顷,占用耕地.542.26公顷。

第六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四十三条 为控制土地利用方向,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根据南昌市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条 件的相似性,发展方向的一致性及保持行政区划的相对完整性原则,将全市土地分为五个用地区域,即:中部城市土地利用区、东北都鄱湖平原土地利用区、中南部赣抚平原土地利用区、西都低山丘陵土地利用区、东南部岗丘土地利用区。
  第四十四条 中部城市土地利用区
  一、本区是指为满足南昌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所需的用地控制区,主要分布在南昌市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郊区的大部分乡镇,新建县的长堎镇、北郊乡。本区土地面积19944.3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8%。
  二、本区的土地利用方向为:
  1、昌南城:城市适度发展,重点在降低人口密度,疏散旧城人口,调整用地结构,逐步外迁老城区的污染扰民工厂,完善交通等基础设施、改善生活居住环境质量,保护历史人文景观和环境,建成具有强辐射能力的全市行政、商业、金融、科技和文化信息中心。
  2、昌北城:作为城市发展新区,高标准、高起点进行建设,城市功能自我完善,自成体系,集中建设,开发一片,建成一片,形成规模。中远期吸纳昌南旧城人口和二、三产业。发展外向型工业,保护昌北整体环境。利用昌北良好的山水自然条件,在空间环境布局上重点突出与“山”、“水”自然环境的有机结合,采用组团结构形式,使昌北城成为有独特地貌,体现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功能和形象的新城区。
  3、城市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城镇建成区内的土地,积极推进内涵挖潜,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乡建设规划,分年度有计划地进行。对区内现有的农业用地,要加强保护,城市建设占用前不准荒芜,占用耕地要占补平衡,并注意维护生态平衡,防治环境污染。
  第四十五条 东北部鄱湖平原土地利用区
  一、本区位于南昌市东北部,分布在新建县、南昌县和郊区辖区内的17个乡镇场,土地总面积166382.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2.39%。本区土地以耕地和水域为主,农业以发展种植业和水产捕捞业为主。
  二、本区的土地利用方向为:兴修水利设施,确保农田灌溉,防止洪涝灾害;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占用的要按规定开发、复垦同等质量与数量的耕地或缴纳耕地造地费;积极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利用鄱阳湖水域资源,大力发展养殖业和旅游业,大力发展交通,改善土地利用条件。
  第四十六条 中南部赣抚平原土地利用区
  一、本区位于南昌市中南部,分布在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县、郊区辖区内的54个乡镇场,土地总面积224367.8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30.19%。本区土地大都分为优质高产耕地,其次是水域,主要包括赣江、抚河、青岚湖、瑶湖等,是南昌市主要的商品粮基地和副食品生产基地。
  二、本区的土地利用方向为:切实保护耕地,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耕地面积稳定;大力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加大农田整理力度,加强对中低产田的改造;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和土地区位优势,建设现代化的城郊型、外向型农业示范基地;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转交城镇土地利用方式,加强工业用地和集镇用地的合理规划。
  第四十七条 西部低山丘陵土地利用区
  一、本区位于南昌市西部,分布在安义县、新建县、湾里区、市郊区辖区内35个乡(镇)场,土地总面积196136.28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6.39%,本区土地以林地面积比重最大,森林资源丰富,是全市林木及林特产品的重要生产基地;其次是耕地,耕地中畈田少,田块较小,梯田多,土壤肥力不高,生产力水平较低。
  二、本区的土地利用方向为:保护和扩大水源涵养林用地,改造疏林地,防止水土流失,提高林地生态环境质量;利用山地林业资源和人文景观,发展旅游事业,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调整林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适当扩大经济林和特殊用林比例,加快林业商品基地建设;严格控制占用本区的耕地,占用的要做到“占补平衡”;通过农技改革及增加投入等手段提高耕地等级,提高单产及总产;大力开发荒山、荒坡,发展果、茶、桑园;利用山地草场资源,发展草食性牲畜,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加快山区的经济建设。


  第四十八条 东南部岗丘土地利用区
  一、本区主要分布在进贤县境内18个乡镇场,土地总面积136387.2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8.35%。本区土地以林地和耕地为主,其次是水域。
  二、本区的土地利用方向为,大力发展水源涵养林,改造疏林地、防止水土流失;合理开发缓坡地,种植果、茶、桑、竹等经济特产林,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抓好“四旁”植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森林覆盖率;严格控制本区内耕地转变用途,除改善生态环境确需返耕还林外,其它耕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区内的“五荒四低”土地资源,要依据“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宜建则建”的原则进行改造和开发利用。

第七章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布局

第四十九条 交通建设项目用地
  铁路。以京九铁路为龙头,打通向南向北的铁路出口、重点建设京九干线及与之配套的一系列硬件工程,建成向塘编组站,向塘货场,昌北货场,昌北客站等,共需新增用地100.3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64.49公顷。
  公路。我市公路建设按照以南昌为中心的大“十”字公路主骨架的发展战略,消灭通道瓶颈,提高公路等级,完善站、场建设,扩大通车能力为总体目标,已列入省“九五”及2010年公路建设规划及正在动工的国、省道共9条,里程241.1公里,另外,改造及提高等级的省道11条,里程共214.1公里。共需新增用地1139.38公顷,共中占用耕地893.29公顷。
  民用机场。在新建县乐化镇、樵舍镇和七里岗镇交界处建设昌北新机场,规划1997——2010年总用地268公顷,其中耕地200公顷。2000年前投入使用,2000年前总用地168公顷,其中耕地126公顷;2000年后附属设施等扫尾工程用地100公顷,其中耕地74公顷。
  港口、码头。为巩固南昌港作为全省综合运输体系主枢纽的重要地位,按照“一江两岸”的格局,新建(扩建)两个现代化国际集装箱码头和作业区,共新增用地10.07公顷。
  第五十条 水利设施项目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应以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标准和排涝、抗旱能力为重点安排项目用地。
  至2000年全市水利设施总用地为30528公顷,共中重点建设新增用地227公顷,占用耕地102公顷;2001年至2010年全市水利设施总用地31293公顷,整个规划期间重点建设共新增水利设施用地788公顷,控制占用耕地354公顷。主要布局于各大省级重点圩堤及万亩以上外洪圩堤沿线及全市境内各河湖水系,赣抚平原灌区的水利相关县区。
  第五十一条 农业开发项目用地
  “九五”期间及2010年前我市农业开发项目主要有:
  一、南昌市二线蔬菜基地建设工程,规划把1600公顷耕地改为商品菜地;分布于四个县及五星垦殖场、省良种繁殖场等地。
  二、果业工程,开发改造土地3000公顷用于果业建设,其中改造耕地600公顷,主要分布子新建、安义、进贤三个县。
  第五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主要满足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在规划期下达的建设用地项目。
  凡已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用地,节约用地,专项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立项用途,项目选址要切实保护耕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占用耕地的要开发、复垦同质同量的耕地。
  经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时,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要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注重植被恢复,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污染源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八章 规划指标分解

第五十三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至2000年全市非农业建设总用地量应控制在2946.67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应控制在1598.93公顷以内;2001年至2010年总用地量应控制在7403.33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应控制在4334.4公顷以内;至2010年累计非农业建设总用地计控制在10350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应控制在5933.33公顷以内。
  第五十四条 非农业建设用地分类控制指标。
  一、1997——2000年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2946.6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控制在1598.93公顷以内。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安排1786.4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804.13公顷。在本类用地中,城镇建设安排用地面积1366,56公顷,共中占用耕地指标647.9公顷;农村居民点安排用地面积133.0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4.59公顷;独立工矿新增用地面积253.99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114.03公顷,特殊用地安排用地面积32.8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7.34公顷。
  交通用地新增用地面积696.36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559.24公顷。在交通用地中,铁路新增用地面积28.3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18.42公顷;公路新增用地面积496.9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413.74公顷;民用机场新增用地面积16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126公顷;港口码头新增用地面积3.0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l.08公顷。
  水利设施建设新增用地面积285公顷,共中占用耕地指标128.25公顷。
  二、2001——2010年非农业建设新增用地指标7403.3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控制在4334.4公顷以内。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安排4743.81公顷,共中占用耕地指标2812.18公顷。在此类用地中,城镇建设安排用地面积3547.48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2325.31公顷;农村居民点安排用地332.3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86.41公顷;独立工矿安排用地69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368.70公顷;特殊用地新增用地面积16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31.66公顷。
  交通用地安排1440公顷,共中占用耕地指标902.18公顷。在交通用地中,铁路安排用地7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46.07公顷;公路安排用地1261公顷,其中占用耕地778.51公顷;民用机场安排用地10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74公顷;港口码头安排用地7公顷,共中占用耕地指标3.6公顷。
  水利设施建设用地安排70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317.25公顷。
  第五十五条 耕地补充指标
  规划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5933.33公顷,生态退耕减少耕地面积4928.67公顷,规划期间经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及农业结构调整补充耕地面积10862.1公顷,净增耕地0.10公顷。


  至2010年全市村庄整理面积不少于2072公顷,其中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1812公顷。
  至2010年全市开发荒坡、荒地等面积应不少于20641.57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面积不少于7956.1公顷。
  至2010年全市砖瓦窑、废弃地等复垦面积不少于284公顷,其中复垦为耕地面积不少于228公顷。
  至2010年全市农业结构调整,新增耕地面积应不少于866公顷。
  第五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分解
  2000、2010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不少于240827公顷,占耕地面积的87.76%。
  第五十七条 各类用地规划指标分解

第九章 土地保护、整理、开发、复垦

第五十八条 土地保护的范围是市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资源。规划期内土地保护的重点是基本农田、森林资源、主要水系。
  一、基本农田保护
  2010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40827公顷。
  市、具(区)、乡(镇)要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农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实行许可证制度,并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凡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从未列入保护的农田或开发相应数量质量的农田给予补充,保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稳定。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件》和《江西省基本农田保护办法》规定执行。
  二、森林资源保护
  森林资源保护主要是西山山脉、峤岭山脉一带的中高丘及低山森林资源,区域总面积57000公顷,包括湾里区的湾里、红星、太平、梅岭、罗亭,安义县的峤岭、新民、乔乐,新建县的溪霞、石埠、郊区的蛟桥等乡镇。
  严禁擅自砍伐本区域林木或进行不合理开发,防止水土流失。规划期间,实行返耕还林、园面积不少于2682.67公顷。同时,把森林资源保护和旅游开发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森林资源优势,提高土地利用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主要水系保护
  主要水系保护是市境内赣江、抚河、潦河等江河、鄱阳湖、军山湖、青岚湖等湖泊及幸福水库、溪霞水库、朱坊水库、萧风岭水库等水库。
  规划期间,为了保持水生态环境平衡,减少洪涝水患的灾害,要采取平垸行洪等手段,积极、稳妥、扎实地安排返耕还湖,面积不少于2186公顷,还湖区城面积不少于2630公顷。
  同时水产和渔政管理部门要在2000年界定水产保护区域范围,对其进行长期保护。要积极营造各种防护林,控制水体污染,保证水体质量,延长水库使用寿命。并根据水资源特点,开发旅游热线,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社会、经济效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高标准严要求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地,控制地下水的开采。要采取点源治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污水治理,并注意防止新污染对水源保护区的侵害。
  第五十九条 对城乡居民点、农业用地和其它零星土地采取综合治理和调控措施进行整理,以增加耕地有其它农业用地有效利用面积,提高土地生产率,改善生态环境。
  土地整理包括城镇用地整理、村庄整理、中低产地改造、农地整理等。
  一、城镇用地整理
  城镇用地整理包括现有及规划期转为城镇的集镇所有现状用地,其面积为14243公顷。
  规划期内,要通过城镇内用地整理,充分利用城镇内都空闲地和废弃地。使城镇人均用地在规划期内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城镇用地整理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改善城镇环境质量。
  二、村庄整理
  村庄整理要与“小康村”、“中心村”建设相结合,积极稳妥进行,重点是整理“空心村”,“撤小并大”建立“中心村”。
  规划期内要通过村庄整理新增农地2072公顷,其中耕地1812公顷,使全市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降到119平方米以内,实行一户一宅不超标使用宅基地。村庄整理主要安排在南昌县的南新、八一、武阳、新建县的七里岗、石岗、联圩、进贤县的七里、罗溪、张公、安义县的石鼻、鼎湖、黄洲及郊区的罗家等乡镇。
  三、中低产地改造
  2010年前全市改造中低产耕地面积不少于50000公顷,重点在鄱阳湖滨地区和东南岗丘地区;改造中低产园地面积不少于1200公顷,重点改造桑园、桔园;改造中低产林地面积不少于20000公顷,主要分布于新建、进贤、安义等县的岗地、低丘地区,重点是改造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改造中低产养殖水面面积不少于12000公顷,重点改造大水面、连片水面,主要分布于南昌、新建、进贤等县的滨湖地区。
  农林水部门要根据中低产地改造目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改造目标的实现。中低产地要改造要建立项目库,利用外部条件的引导,加大改造力度,提高中低产地改造效益。
  四、农地整理
  2010年前全市农地整理重点在赣抚平原、潦河平原及岗地地区,区域面积不少于91000公顷。农地整理要以提高土地有效利用面积为主,增加土地有效利用面积不少于所整理的区域面积的1.2%。
  农地整理要与农业综合开发相结合,对农用地内的插花地、破碎地及土地障碍因素等不良状况,按先易后难次序,有计划有步骤的逐区、逐片进行整理。
  第六十条 对土地后备资源采取工程和措施,进行土地开发,使其投入经营和利用。
  一、土地开发应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土地开发的重点是荒草地。
  二、2010年前全市土地开发面积不少于20641.57公顷,其中开发为耕地7956.1公顷,园地2808.09公顷,林地9349.05公顷,其它用地528.33公顷。土地开发主要安排在南昌县的蒋巷、富山、向塘、新建县的生米、流湖、石埠,进贤县的下埠、温圳、钟陵,安义县的东阳、长均、黄洲及郊区的杨子洲等乡镇。
  三、土地开发要注意保护水土资谅,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对滩涂的开发利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土地开发为农用地的,按照《南昌市荒废土地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开发和管理。土地开发为非农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履行用地审批手续。
  五、土地开发应与土地整理、中低产地改造相结合,建立土地开发项目库,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开发目标的实现。


  第六十一条 土地复垦
  一、对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土地复垦。重点是砖瓦窑业用地、交通、水利建设临时取土用地及其它工矿企业废弃地。
  二、2010年前全市土地复垦面积不少于4739公顷,其中临时用地复垦面积为4455公顷,新增其它用地面积284公顷(复垦为耕地228公顷)。
  三、土地复垦应按照《土地复垦规定》的要求,坚持“谁破坏,谁复垦”和占用耕地“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有关土地保护、整理、开发、复垦的政策法规,使土地保护、整理、开发、复垦法制化、规范化,确保土地保护、整理、开发、复垦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件、附件三部分组成,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八十一条 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本规划衔接和配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市下达的规划指标落实到乡(镇)。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具体问题由南昌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

2010年4月27日
云翼房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