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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建议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0:57

  随着我市村(居)建设的快速发展,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如地处我市经济较发达地区的龙湖村、金砂乡、广兴村等,近年来,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农村集体土地的楼房建设如雨后春笋,大多数楼房高达七八层。为保护这些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并维护正常的土地房产管理秩序,减少土地房屋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对这些宅基地和房屋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是当前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而权属登记发证是实施有效管理的重要环节。然而,近几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基本上没有开展这项工作。为此,笔者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

  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需要获得对其权益的保护。宅基地的分配、管理和房屋的继承、分割、使用以及邻里产权纠纷等民事案件客观存在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权利人需要通过办理权属登记发证来获得法律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

  ㈡有效的村(居)宅基地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能向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供大量难能可贵的基础资料。如我市1997年开展宅基地大清查,1999年河浦区开展村(居)发展用地规划等,宅基地登记发证资料就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此外,做好宅基地和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对旧村改造拆迁,治安管理,司法协助,仲裁,土地,税务,工商登记管理,房地产市场都是十分有用的。特别是城市化速度较快、城乡结合部等地方,这些资料更加宝贵。如临时需要再去搞调查,只能事倍功半。

  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得力:

  ㈠尽快制订出台有关农村超标准宅基地的处理方法,对新《土地管理法》和《汕头经济特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再分配的宅基地,严格按新规定的标准办理权属登记发证。但是,对于以上二个法规实施前就已经划拨分配的宅基地,建议按当时的有关规定给予登记发证。如河浦区1994年以前属潮阳县管辖,1992年潮阳县曾制定《潮阳县土地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与《条例》的规定有很大差别。

  ㈡建议对超标的宅基地进行处罚,然后给予权属登记发证,同时对超标部分的宅基地,在证书附记栏注明“该宗地超标面积多少平方米,今后,旧村改造或建设需要时,无偿收回”。

  ㈢做好村(居)发展用地规划和加大土地监察力度,将宅基地的分配权收回各分局,从源头上堵住未批先用宅基地和少批多用宅基地的行为,为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创造条件。 (作者:韦荣杰 单位:河浦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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