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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目的是确权 而非直接对接房产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3:32

  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昨天透露,由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将在近期正式出台,并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业内人士分析,根据国务院2013年对不动产登记提出的要求,加上 《暂行条例》 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3个多月,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意见收集和修改,所以明年实施并非不可能。

  自从《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外界一直认为这是房产税征收的先兆。但记者昨天采访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他们普遍认为,把不动产登记看作征税基础,这是一种误解。不动产登记的根本目的是明确财产权、保护财产权,而非直接对接房产税。

  住建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指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有两个。第一,对全国不动产的数量、类别、分布及产权状况等“摸清家底”,建立基础数据,可以大幅提高房地产及其他宏观政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第二,相关条例可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如果遇到争议,民众能够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权利和保护权利。而以前不动产由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导致不同不动产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

  程啸也指出,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功能不是反腐也不是征税,而是为市场经济奠定法律基础,保护广大民事主体的私人财产权。“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能为反腐提供技术手段,但这涉及到全国联网,而这需要漫长的过程。”同时,《征求意见稿》已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后,虽然查询某一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会更方便,但不是随便就能查询,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微博]还指出,不动产登记看似国家行为,其实土地、房屋确权对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是一种明确的保护态度,只有确权之后,老百姓手里的不动产转让、交易、流通才能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程啸同时指出,即将正式公布的《暂行条例》与今年8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涉及5处修改。一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员制度,要求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并要求登记机构加强管理和业务培训;二是增加了对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规定,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三是调整了登记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查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这一条被删除了。程啸说:“登记审查是整个登记的核心,权属争议审查容易导致登记机构陷入大量民事争议中,这对登记机构没有任何好处,也容易使登记效率低下。权属争议将改为消极要件,也就是出现争议可以不登记,但审查的时候不查这个。”

  还有两处改动包括:把“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改成了“登记申请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由是“现实中,登记机构难以区分强制性、任意性规定”;增加了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规定,明确登记机构登记错误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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