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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18:43:46
许可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项目编号:6 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许可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项目编号:6 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许可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项目编号:6

  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许可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项目编号:6

  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责任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条件: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邻同意申请建房,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公示,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二)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四)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批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一)申请人资格材料: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户口簿、身份证件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四邻同意建房用地的证明材料;

  4、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公示证明材料;

  5、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二)用地材料:

  6、建房用地审批表;

  7、1:2000地形图(需标注乡镇、村、农村村民以及用地位置、面积并加盖区(县)规划部门公章);

  8、建房平面图(需用红色笔标注四至范围、长宽尺寸并加盖区(县)规划部门公章);

  (说明:7、8两项材料经与市规委、区县分局沟通,规划部门未对此加以明确,除怀柔外多数区县分局审批时未要求规划要件。)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岗位责任人: 业务受理部门、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部门;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部门。

  主办科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职权管辖范围;

  2、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条件;

  3、组织现场踏勘(2人以上)。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准备上报区(县)人民政府材料;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复审。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经办人的意见及材料作进一步核实后报局领导。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最终决定是否上报区(县)政府;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报区(县)政府批准

  时限:不计入办事时限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初审人员及受理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准予许可的, 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代拟《行政许可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部门;

  不予许可的, 代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专用章,转受理部门。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材料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七、备案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每季度末,将其批准用地的基本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许可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项目编号:6 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许可事项名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 项目编号:6 许可责任部门: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4]27号令)。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许可证件名称: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责任部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业务受理部门

  条件: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四邻同意申请建房,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进行公示,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二)申请的宅基地应是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如占用农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三)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及荒坡地、废弃地。

  (四)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申报材料,批量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一)申请人资格材料:

  1、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户口簿、身份证件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3、四邻同意建房用地的证明材料;

  4、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及公示证明材料;

  5、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二)用地材料:

  6、建房用地审批表;

  7、1:2000地形图(需标注乡镇、村、农村村民以及用地位置、面积并加盖区(县)规划部门公章);

  8、建房平面图(需用红色笔标注四至范围、长宽尺寸并加盖区(县)规划部门公章);

  (说明:7、8两项材料经与市规委、区县分局沟通,规划部门未对此加以明确,除怀柔外多数区县分局审批时未要求规划要件。)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三)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岗位责任人: 业务受理部门、主办科室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材料接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科室。

  主办科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加盖科室印章的书面凭证转业务受理部门;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目录单》转业务受理部门。

  主办科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职权管辖范围;

  2、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用地条件;

  3、组织现场踏勘(2人以上)。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准备上报区(县)人民政府材料;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意见和理由,报科领导审核、分局领导复审。

  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科室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经办人的意见及材料作进一步核实后报局领导。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填写复审意见,最终决定是否上报区(县)政府;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按渠道交还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报区(县)政府批准

  时限:不计入办事时限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申请人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

  3、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4、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本科初审人员及受理部门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许可文件。

  准予许可的, 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代拟《行政许可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文书、证件,送交受理部门;

  不予许可的, 代拟《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专用章,转受理部门。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受理部门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凭《材料收件单》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5个工作日。

  七、备案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在每季度末,将其批准用地的基本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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