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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塌楼房业主退房反助开发商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2:08:00
莲花河畔景苑倒塌楼房约定的交房期限是2010年5月31日,所以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业主们是不能行使购房合同的约定解除权的。
如果开发商现在就明确表示,因为发生倒塌事故,所以不能交房了(请注意,不是延期交房),也就是开发商明确表明其不会再履行交房的义务,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2款及108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购房人可以现在就行使解除权,解除购房合同,也就是俗称的\"退房\"。
最近数月上海的楼盘普涨了20%-30%,而按照上海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条款,因延期交房或延期付款而解除合同的赔偿额基本上也就是合同总价的10%,因此,购房人解除合同倒是让开发商赚了不少便宜,所谓的倒塌楼盘小区业主可要求退房赔偿的法律建议实在让购房人心痛得不愿意轻易使用!那么是否有其他的好办法?
已倒塌的房子显然是不能居住的,其实开发商如果通过重新打地基,房子肯定可以重新造起来。 笔者的建议是,倒塌楼盘的业主们可以团结起来给开发商以压力,如果觉得房子倒塌不会给您将来的居住带来什么心理阴影的,那就要求开发商重新盖楼并降低房款或赔偿每户业主,因为房屋的价值贬损(即使新盖楼)是必然的,就好比新车被撞势必会有折旧(法院已有判例),另外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如果觉得这样的房子没法再居住,那就联合起来跟开发商谈判,双方走协商解除合同的道路,当然协商解除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你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包括购房人本来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也就是房屋从签订合同时到解除时的这段时间的房屋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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