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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重组改制免征停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1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若以下情形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第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一,企业(不含微型企业)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个人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10万元(含本数);其二,当季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上季度销售(营业)收入额15%(含本数);或当年财产直接损失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5%(含本数)。
第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不包括企业闲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发生的亏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减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一,截止到当年度(含当年度)企业已连续3年发生亏损(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且当年度企业(不含微型企业)亏损额超过200万元(含本数)或微型企业亏损额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且当年度亏损额超过其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10%(含本数);其二,企业当年度亏损额超过1500万元(含本数,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
第三,对因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免征其停产、停业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利用土地、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是否收取租金,出租部分不予免税。
第四,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或省地方税务局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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