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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本文主要介绍了北京、西安、甘肃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并提供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依据,为不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业主提供参考。物业管理费收取多少属于合理的范围,应该如何计算物业管理费?
北京市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市房地局于1997年6月正式出台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该办法对16个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规定了收费标准及与之相适应的服务标准。其中使用人(住户个人)交费项目为:装修房屋垃圾外运费、保洁费、保安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车辆存车费(自行车)、机动车存车费6项;产权人交费项目为:管理费、小修费、中修费、绿化费、化粪池清掏费、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电梯费、高压水泵费、共用电视天线费等10个项目。
使用人按月交纳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保洁费:2至5元/户,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制定;
保安费:3至5元/户;
五费统收服务费:1元/户;装修垃圾外运费20元/间;自行车存车费各区县自定。
产权人按年交费,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绿化费:0.55元/平方米;
化粪池清掏费:0.30元/平方米; 管理费:2.40元/平方米(普通住宅);2.82元/平方米(乙级住宅);3.50元/平方米(甲级住宅);
小修费:2.36元/平方米(普通住宅);3.54元/平方米(乙级住宅);4.72元/平方米(甲级住宅)。(其中房屋公共部位维修费占维修费的38.7%)
中修费:5.42元/平方米(普通住宅);7.06元/平方米(乙级住宅);8.19元/平方米(甲级住宅)。
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1元/平方米;
属高层住宅的,产权人还应承担电梯、水泵的运行维护费用;因市物价局规定的电梯、水泵运行费用标准是按每部、每组计算的,具体到每户应交纳的费用标准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摊。分摊公式为:某户应分摊的电梯费用=(楼内电梯总费用/楼区内总建筑面积)×某户建筑面积。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议定。
上述收费标准中不含税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应将5.5%的营业税费加进去。
西安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西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甲级(服务等级):管理服务费:14(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24(元/平米·月);
乙级:管理服务费:11(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60(元/平米·月);
丙级:管理服务费:8(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18(元/平米·月);
丁级:管理服务费:5(元/户·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16(元/平米·月)。
西安非普通居民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甲级(服务等级):管理服务费:1(元/平米·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80(元/平米·月);
乙级:管理服务费:0.70(元/平米·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50(元/平米·月);
丙级:管理服务费:0.50(元/平米·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40(元/平米·月);
丁级:管理服务费:0.40(元/平米·月),日常维修养护费:0.3 0(元/平米·月)。
关于物业收费是否包含电梯费用问题您可以查看您与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的约定,如果物业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收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有关部门投诉。
甘肃省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甘肃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6]383号
各市、州物价局、房管局(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下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制定了《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对持有一、二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州)各区(市)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不含县级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商业、工业、办公写字楼、别墅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等,并定期公布。
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按照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基准价,结合小区的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仲裁。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指导价。
申请核定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成本核算等资料。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各物业管理企业的公示内容应按管理权限报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查监制。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按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约定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大修、中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自物业交付次月起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三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四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物业小区二次供电管理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等按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加价标准核定。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价房地[1996]200号)自本实施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依据
物业管理收费的依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约定;二是法律的规定。
(一)合同的约定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劳务合同,委托人通过付出一定费用获得管理公司的专业服务;与之相对应,物业管理公司也正是通过提供管理服务收取费用,赚取利润,从而维持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的基础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务需要付出成本和劳务,以及作为经营公司应赚取的合理的利润。鉴于此,物业管理合同可以在科学测算管理成本、合理安排劳动力的情况下确定一个收费标准。
(二)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收费是一种服务收费,即是属于服务价格。依<价格法>第六条的规定,服务价格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适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外,一般的服务价格都实行市场调节价。依该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物业管理收费是否属于<价格法>所说的"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恐怕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经营性物业(如高档写字楼)的管理收费,应主要取决于企业结合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的定价;但住宅小区,尤其是一般经济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收入层次也参差不齐,政府完全不干预是不行的,正因为如此,现在各地通常会发布一些政府限价,即根据物业的区域(如是郊县还是市区)、档次、设备(如有无电梯)等公布几种限制价格。在这个限价范围内,物业管理商可以同业主以协议的方式确定或变更价格。
有些地方的物业小区同管理商还达成了一种成本利润合并计算的办法来处理物业收费。如确定物业管理利润为8%,则管理支出由业主据实支付,另按8%盈利比例加付款项给物业公司。采用这一做法要经常审核物业管理公司的支出。只要双方以合同方式明确,此种方式亦未尝不可。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仍然有效,物业公司有义务遵守,业主可依据该办法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行为予以监督。
管理服务费及交费方法
管理服务费是维持物业管理工作和公共设施、设备正常动作的保证,是公共性服务收费。每月业主和使用者均应按规定缴交。
为免阁下交费之跋涉,管理处收取各项费用,除入伙期间到管理处交费之外,均采用委托银行转帐方式交收管理服务费,住户只须办理一本中国工商银行存折或牡丹卡,便可完成各项托收项目。收费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或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的标准执行。
管理服务费主要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作、维修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直接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定产折旧费;
8、其他上缴费用;
9、法定税费;
10、管理公司的酬金。
业主于收楼之日起,管理服务费以入住标准计收。管理处严格执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管理服务费收取和使用原则,管理服务费之账目每半年向上级主管机关和本区(大厦)住户公开一次,接受住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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