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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签是否可不付物业服务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5:02

问:我所在的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期已满,由于我们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没有和物业签订合同,物业公司又继续对物业进行了管理。不过我认为这家公司服务不好,应该解聘,所以打算不付物业服务费了,反正他们又拿不出物业服务合同。我这样做行吗?

答:这样做是不行的。你应当按照原来的收费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委员会续签合同但对物业继续进行管理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条按公平原则来处理。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的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从而达到公正与合理的目标。小区里的物业服务合同尽管没有续签,但物业公司仍然进行管理向业主提供了服务。如果业主以合同未续签为由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话,也就意味着物业公司提供了服务但不能获得相应的报酬,最后的结果是造成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失衡,有违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原物业服务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期限为不定期,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都有权随时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所以应按照原合同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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