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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失火财产受损 房客、物业公司成被告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47
房主赵先生将房屋委托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出租后,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设备不当引发火灾。失火后,由于物业公司未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消防栓备水,导致火势蔓延。故赵先生要求房客张女士、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某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案即将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赵先生诉称,2008年2月14日早,其拥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的两间房屋因房客张女士使用电器不当引发火灾。加之消防通道不畅、楼内消防栓无水,火势蔓延。屋内财产化为灰烬、房屋严重损坏。根据《火灾事故责任书》,房客张女士以及物业公司负有间接责任。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将房屋转租后,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故亦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屋内损失29万元;房屋租金7万元;诉讼费、鉴定费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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