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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定承让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8:02:47
已确定承让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需要如下申请资料: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书面申请(转让、承让双方共同申请)。
(二)转、承让双方的转让协议,联建建筑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联建协议书,分割转让的须提交分割转让方案(协议)及分割平面图。
(三)转让方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国有、集体单位改制的应提供改制有关文件。
(四)法院裁决转让的,须提供人民法院裁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浙高法(1999)29号文件规定和要求的资料。
(五)地权源依据,如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征地批准文件。
(六)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承让方房产证、契证。
(七)原土地使用权人及承让人身份证明文件。
(八)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九)国土部门就申请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等给予规划管理部门的征询意见。
(十)规划管理部门对于国土部门征询意见的回复,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批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图,其中同意按现状土地条件和现有构建筑物改变用途的无需提交批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图。
(十一)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及地价确认材料、国土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宗地界址图(经审核无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进行招拍挂出让为前提)。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审查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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