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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该负责任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47
家住新站区的黄某夫妇,近日将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原因是自己才买2年的轿车,夜间在小区停放时被盗。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黄某夫妇4.5万元的车辆损失。
在省城工作的黄某夫妇为出行方便,于2007年购买了一辆价值20万元的高级轿车。
2009年4月6日晚,一名偷车贼盯上了黄某夫妇的轿车,潜入小区并将车子盗走。第二天,黄某夫妇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11月,偷车贼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车辆未追回。
于是,黄某夫妇以物业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双方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15万元。
尽管物业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黄某夫妇不仅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也没有将自己的车辆向物业公司进行登记,且其从未向物业公司租赁过任何地上或地下车位。而且双方对于小区停车只是形成租赁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因此,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对该车进行保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车辆管理、安全防范和保卫上存在疏漏和瑕疵,未尽到安全保障的合理注意和保护义务,应当基于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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