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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蹿入高楼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住户损失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5:53

  烟花蹿上高楼引发火灾,小区多户人家遭殃,肇事者是谁却至今是谜,那么火灾所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8日判决物业公司赔偿40%的损失。

  2006年1月29日零时,狗年的钟声刚刚敲响,在杭州市西湖区沁雅花园住宅小区内,因多户业主燃放烟花爆竹,空中散开的火星落入小区16幢1602室的西南阳台,引燃放在阳台上的纸板箱。

  消防部门接警后,在几分钟后到达现场,但因为小区内消防通道堵塞,而其他通道上停满了车辆,消防车无法到达起火点。在救火过程中,消防人员又发现楼道内消防栓的水压不够,无法出水,在启动了增压水泵后,消防栓才开始出水作业。

  由于无法及时灭火,1602室的火势逐渐蔓延到楼上的1702室,烧毁了1702室房屋内的空调、门窗等物品。而火灾发生时,1602室和1702室都无人在家,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的肇事者也无法查明。

  今年3月,17楼的业主李某将物业公司和16楼的业主周某、承租户赵某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小区的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致使消防通道堵塞,同时由于其对消防设施维护不力,最终导致对1602室的救火延误,进而殃及1702室。

  李某还认为,赵某承租1602室后擅自改变住宅用途,堆放大量易燃物品,加重了火势。1602室的业主将房屋出租后监管不力,因此三方都应对火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业主周某将1602室房屋出租,而承租人赵某在屋内堆放样品鞋的行为不在法律禁止范围内,火灾的发生无法预见,他们对火灾的发生也不存在过失、过错,因此李某要求房主周某和承租人赵某对其损失负责依据不足。

  法院同时认为,火灾的直接责任人是燃放烟花者,但无法查明,物业公司对此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此外,由于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延误了救火的时机,使火势蔓延至李某房内,物业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它没有尽到物业管理的职能,导致损失扩大。

  鉴于以上原因,法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承担1702室业主李某的经济损失64920元的40%,即25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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