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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擅自涂改外墙颜色 物业起诉
“你到我们小区看一看,我敢说,全小区,就数我家屋前屋后最漂亮!”业主王先生坐在被告席上,颇为自得地夸耀自己的“杰作”。王先生是南京高淳县淳溪镇某小区11幢1单元201室的业主,2010年12月上旬,他将自家屋前屋后的外墙涂成了红色。整个小区的外立面都是土黄色,王先生家成了“黄中一点红”,十分突兀。物业公司跟他交涉无果后,告到了法院。
近日,高淳法院作出判决:房屋外立面系共有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无权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因此,限令其将外墙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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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土黄色外墙打了个红色补丁
今年5月12日,南京高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范律师一副头疼的模样,他竖起四根手指,苦笑着对记者说:“这是我第四次在法庭上跟他(指王先生)见面,外墙的案子开了两次庭,之前他告开发商,我是开发商代理人,也开了两次庭。”
范律师称,小区物业是开发商的前期物业,王先生之所以跟物业为难,是因为之前的事情,对开发商心怀不满。
据介绍,王先生于2010年7月与江苏越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201室商品房。但是签约后不久,因对房屋构造不满,王先生将开发商告到了高淳县法院。诉讼期间,他干了一件令全小区业主目瞪口呆的事:将屋前屋后的外墙涂成红色,并将屋前小花园统一安装的起装饰作用的铁栅栏拆除。
屡次交涉无果物业告到了法院
小区数十幢住宅楼都是土黄色的外立面,王先生这么一闹腾,就像给他家那幢楼的“外衣”补了个红色的大补丁,突兀极了。
物业工作人员看到后,立即找王先生交涉,王先生却振振有词:房子是我的,外墙涂什么颜色是我的事,你们管不着!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外立面和屋前小花园属于共有部分,王先生无权随意更改。屡次交涉无果后,物业公司无奈诉到了法院。
现在开庭
庭审中,物业公司跟业主王先生围绕“是否有权改变外墙颜色”,“改变外墙颜色是否侵犯其他业主利益”展开激辩。王先生虽然给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挑刺”时滔滔不绝,但是迫于压力还是恢复了一部分墙面颜色。
是否有权改变外墙颜色?
物业:外墙属共有部分,不得随意改变
物业公司递交了2010年12月上旬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照片显示,王先生将屋后的绝大部分墙面,屋前的小部分墙面涂成了红色,并将屋前小花园统一安装的铁栅栏截短十多厘米。
物业公司认为,建筑物有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分,商品房内部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专有部分怎样使用,全凭业主做主,但是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及管理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个别业主只能使用,不得占有,也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本案中,王先生虽然是201室的业主,但201室的外立面和屋前小花园属于共有部分,他无权随心所欲地加以改变。
范律师称,这些内容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王先生既然在合约上签了字,就应当遵守,因此,要求法院判决王先生将外墙和栅栏恢复原状。
业主:买下房子就有改变外墙颜色的权利
201室业主王先生却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他认为,自己既然买下了房子,就有权按照喜好改变外墙的颜色。“况且我只涂刷了凹进来的那部分墙面,也就是阳台的墙面,阳台是我花钱买的面积,我把它涂成红色怎么了?”庭审中,王先生情绪颇激动。
照片显示,201室的绝大部分外墙都被涂成红色,王先生却说,他只涂了阳台部分,这是怎么回事?范律师解释说,诉讼期间,王先生迫于压力,已经将墙面恢复了一部分。
范律师认为,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商品房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王先生也应将这一部分恢复原状。
是否侵犯其他业主利益?
物业:随机调查30位业主,都反感红墙
物业公司起诉王先生的另一理由是,王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引起其他业主不满。范律师当庭拿出30份调查问卷,称是在小区内随机找业主填写的,30份问卷一致认为,王先生将外墙涂成红色,将栅栏截短的行为不妥,应当恢复原状。
业主:全小区就我家屋前屋后最漂亮
王先生对问卷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他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利益,也不相信邻居们会心怀不满。在他看来,他对外墙和栅栏进行的加工,非但没有降低美观度,反而提高了美观度。“你到我们小区看一看,我敢说,全小区,就数我家屋前屋后最漂亮!”庭审中,王先生洋洋自得地夸耀自己的“杰作”。
庭后探访
“像洗头房,不好看!”
不少业主认为红墙不美观
庭审后,记者到小区探访。王先生家住一楼,外墙明显已经修复过,只剩北边阳台的内墙还保留着红色,其余部分都已恢复成土黄色,但比二楼外墙颜色稍淡,仍能看出涂抹的痕迹。屋前小花园的栅栏比左邻右舍的栅栏稍低,谈不上不美观,只是有点不和谐。王先生应该是个酷爱花花草草的人,屋前小花园里[最新消息 价格 户型 点评]种满植物,郁郁葱葱,赏心悦目,如此看来,他在法庭上的洋洋自得倒也不是没底气。仅存的一抹红色(北边阳台),依然有点刺眼。记者随机问了三五位业主,都说王先生的行为“不妥”。一位业主撇了撇嘴,评论道:“像洗头房,不好看!把我们小区整体美观度降低了。”
法院判决
房屋外立面系共有部分
限期将墙面和栅栏恢复原状
近日,高淳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房屋外立面系共有部分,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无权改变房屋外立面颜色。至于未封闭阳台,即使王先生享有专有权,也应考虑到未封闭阳台的墙面与建筑物的外立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如改变颜色将降低建筑物美观度,故而从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角度,王先生也宜保持阳台墙面的本来面目。屋前小花园的栅栏属于建设物附属设施,也属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王先生无权截短。据此,判决王先生限期将墙面和栅栏恢复原状。
记者了解到,王先生与开发商的诉讼仍在审理中。除了对开发商不满,王先生对物业公司也有诸多意见,包括服务、收费等等。但由于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目前没有办法更换物业公司。如已成立业委会,经业主大会同意,是可以解聘老物业公司,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的。法官就此案提醒广大业主,与开发商和物业有矛盾,应采取理性方法沟通解决,不理智的举动既不能解决问题,还会扩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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