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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主任状告小区居民侵权 证据不足败诉
9月10日,浙江省余杭市人民法院良渚法庭对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状告小区居民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主张五被告侵害其名誉权,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夏先生(58岁)诉称:本人系转业军人,中共党员,于2006年入住杭州铭雅苑。2007年7月,经合法选举,以最高票当选为该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但是章某等五位小区居民,利用横幅、大小字报、传单、网络、电视、报纸等途径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原告,编造罢免原告业主委员会职务的理由,煽动不明真相的业主签名罢免原告职务,而且还纠集其他人冲击原告住所,威胁、辱骂原告及其家人,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为澄清事实而奔走,遭受了交通费、误工费及其他费用的损失。
原告认为,五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名誉,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原告极大的精神痛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停止侵害;2、在铭雅苑东、西两区大门口各张帖道歉信一份,并在《浙江市场导报》、《浙江工人日报》、杭州电视台明珠频道上分别公开道歉,恢复其名誉,消除影响;3、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五被告辩称: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五被告要求改选业主委员会,要求罢免主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所作的行为,因此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也没有对原告进行其他的威胁、辱骂,更没有冲击,所以原告讲的情况都是无中生有,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名誉受到影响及相应的损失,所以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作为业主,因对业主委员会及原告的工作有意见,在小区范围内发起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罢免原告主任职务的提议,并向相关部门递交提议,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当然,五被告与媒体的谈话中,虽然部分内容无证据证明具有真实性,但其中并无丑化原告人格的内容。原告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应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原告也未能证明五被告对其进行诽谤、侮辱,人身攻击的事实;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名誉受到影响及相应的损失。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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