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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0:16:55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

  以没有完成的建筑物设立抵押权时候,抵押合同不能立即发生物权的效力,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债的效力。因为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还需要登记。对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来说,抵押合同成立和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是有区别的。

  首先,在建工程是以将来建成的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权只可能在建筑物建成后才成立。也就是建筑物抵押合同是以设定某种将来的权利为目的的合同,而不是现在就可设定某种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建建筑物抵押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权利方可设立。

  《担保法》没有区分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给实践操作造成了很大的混乱。从通行的物权债权区分学说上看,合同行为是抵押权产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直接产生抵押权的充分条件。作为物权,抵押权是否成立除了抵押合同外,还须有另外的要件。只有有效的抵押合同,才能发生当事人双方设定抵押权的权利义务,但抵押权不成立并不等于抵押合同无效。因此抵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生效不同,抵押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登记应该适用《担保法》及有关规定。登记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设权行为。这一错误终于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得到了彻底的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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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工程抵押的相关法律问题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直以来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都存在很大争议,房地产是一种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产业,为了尽快完成工程建设,开发商经常用在建工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作为一种主要融资渠道,在建工程抵押已成为银行及开发商的双赢选择。但是因为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密切关系到商品房的销售,远期将影响到众多买受人的利益。而且在建工程能否完工本身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价值也尚未最终确定。由此,法律对在建工程抵押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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