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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利益受损告到法院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49:30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企业,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案情】

  北京某小区的业主薛女士因四年间一直没有交纳供暖费,物业公司将薛女士起诉到法院。法院以房地产公司出具的免除业主薛女士住房供暖费的承诺书为依据,驳回了物业公司向薛女士索要供暖费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认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受损,便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物业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3月,薛女士从房地产公司购买了某一套住房,并与当时负责前期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供暖协议》。2004年,这家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与现在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全面接管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向业主收取供暖费。2004年至2007年间,业主薛女士一直没有交纳供暖费,物业公司于2007年为讨要供暖费将薛女士起诉到法院,薛女士当庭出示了房地产公司为其出具的书面承诺:由于房产证暂时无法办理,在此期间,免除其住房发生的物业费、供暖费和电梯费等,直到产权证办下来为止。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书面承诺免除了业主物业费、供暖费和电梯费等,其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时就不包括向薛女士收取供暖费的内容。

  物业公司认为,房地产公司应当在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时候将对薛女士的承诺告知,并就供暖费的承担达成合意,否则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造成的供暖费的损失应该由房地产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于是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供暖费、滞纳金、物业费等共计17563.92元。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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