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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业主能否拒交物业管理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1:20
小李在2005年11月在闵行区购置了一套房屋,可是在其居住后发现该房屋下雨时漏水,虽然经过物业维修但始终没有彻底解决,每逢下雨时,房子就漏水,心里很是气愤。于是小李就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请问律师这样是否可以以?
赵建高律师分析:
小李不能直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抵消物业管理费而拒绝交纳管理费。因为在该纠纷中牵涉到三方的法律关系: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小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所规定的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商、小李、物业公司三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首先,开发商与小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小李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小李不交纳物业管理费,那么就是小李就构成违约,从而小李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
而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小李主张抵消物业管理费(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不妥的,因为开发商对小李负债而小李却对物业管理公司负债,这两种债务虽然都是金钱债务,但是并不符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的条件。这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无法主张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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