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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质量有问题不能欠缴物业费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0:15

因房屋质量有问题不能欠缴物业费
  2006年10月,为了给家人更换一个更加宽敞的生活环境,上海市民刘先生购买一套位于虹口区的房屋。
2007年5月,他接到入住通知。在物业公司带领下,刘先生领取了房屋钥匙,并一同进行质量验收。来到自己的房屋后,发现有房屋质量问题如存在防盗门变形,卧房的门框有大面积油漆脱落、变形和开裂,而且墙面已经有部分裂痕、卫生问地面倒坡、阳台门无法闭合等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当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将进行维修,于是刘先生就安心地收房了。但入住一年后,物业公司依然没有履职,没有采取任何维修措施。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刘涪东拒绝支付物业费。
去年7月,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业主刘浩先生到了上海虹口区法院。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表示,该业主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的范围,否认做出过维修的承诺。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质量问题非物业公司的责任,而且业主对于自己的主张缺乏相应证据。于是,法院判处业主刘浩东按照要求补交拖欠的相应物业费。
从权利义务上讲,房屋质量不合格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而在很多情况下,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一旦发生纠纷,物业公司往往不愿承担责任。正如本案中的刘先生一样,很多业主往往对于他们之间的责任划分意识比较模糊,尤其对物业公司的承诺缺乏书面固定的意识,这样在维权中往往就遇到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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