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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可以平分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2:12

  这套房产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平分。

  张家口张女士:2004年7月份,我出资10万,我丈夫出资20万,共同在市区买了一套住房,当时我们没有结婚登记,不是夫妻关系,只是恋爱关系,房产证写的是我丈夫的名字。2008年我们进行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现在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诉离婚,问这套房产是否属于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能否依据《婚姻法》的相应规定,和我丈夫平分这套房产?

  律师回复:

  这套房产不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平分。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为这套房产不是你们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依据本条第(五)项规定,所以不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你和你丈夫按份共有的财产。你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应规定,和你丈夫按份额分割这套房产。

  离婚房产分割双方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 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

  3. 《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4. 房屋测绘图纸,复印件2份;

  5. 离婚协议书或财产分割协议书,原件1份,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 离婚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7. 离婚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8. 承受方户口,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9. 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0. 委托公证书,原件1份(双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

  11. 财产分割公证书,原件1份,对财产有约定的需提交;

  12. 民事调解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3. 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4. 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单方申请时需提交(由法院专门出具或调取法院存档的当事人签字回执);

  15. 其他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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