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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物业移交的法律规定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1:57:47

  物管公司对开发商所移交的物业一定要把好验收关,否则因为把关不严而造成的后遗症和改造、增设工程会给物业公司带来沉重的包袱。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

  住宅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住宅区房屋交付使用满2年时,由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和下列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一)住宅区规划图和批准文件;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道路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电路示意图;

  (五)建筑工程、市政、环保、绿化等相关工程验收资料;

  (六)其他必要资料。

  在物业移交同时或移交之前,开发商应将小区水、电、气移交当地供水部门、供电部门和供气部门,以实现彻底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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