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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房屋租赁市场活跃出租面积超25万平
12月31日是《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一周年的日子,官方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用户超过1460户,涉及房屋租赁总面积超过258000㎡。
近几年,受到房地产行业大背景的影响,购房者日趋理性化,促使房屋租赁市场需求量呈上升趋势。因此,如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关键,该《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据市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中心负责人王建锋介绍,《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滨州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
>>>《办法》施行一年来 因租房问题产生的纠纷少了
12月29日,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办法》自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越来越多的市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主动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因租房问题产生的纠纷少了,滥涨房租、私自终止租赁合同的现象也少了。
“其实早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已经有了相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只在部分地区施行。近几年,购房者越来越理性,租房子的人越来越多,租赁市场秩序混乱,2013年10月18日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滨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1日正式施行。”王建锋说道。
>>>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 不但要面临罚款 还可能要付出其他代价
房屋租赁还涉及到哪些地方可以出租,哪些不能出租的问题。那么,有人可能要问,阳台、厨房、储藏室可以对外出租么?答案是肯定的,当然可以对外出租,但是《办法》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王建锋说:“阳台、卫生间、厨房和储藏室的位置,是不能租给人居住的,但可出租做办公商用。”
“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然后在30日内,应该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王建锋说道,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若有遗失,应及时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是有法可依的,具有强制性,房屋租赁当事人如果没有及时到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关处罚。” 王建锋介绍道,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民张先生介绍,其出租名下房屋时没有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在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之后也没有理会,而是抱着侥幸心理打算拖过去。结果他名下该处房产因为没有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而被录入市房地产市场权属系统,只要进入这个系统名单的房产,在办理抵押、赠与、变更等手续时,都要受到限制。后来张先生因为生意急需资金,想以该处房产做抵押从银行贷款,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被告知,因该处房产受到限制,必须补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且缴纳罚款,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张先生很无奈,本来办理登记备案只需要100元手续费,结果他连交带罚共计付出1100元代价,还耽误了银行贷款。
>>>办理登记备案好处多多 外地人口可免借读费就近入学
值得一说的是,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证、教育部门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时,对于生产经营或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王建锋介绍,租住房屋满一年或以上者,其子女可以免收借读费就近入学,但需要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徐先生是外地人,在新兴市场租用商住房,因为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也可以委托办理),今年九月份,他的孩子就近进入三小上学,且不用缴纳借读费。而同为外地人的赵先生,则因为没有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耽误了孩子的入学,即便是缴纳借读费也无法入学,只能等租赁登记备案满一年以上方可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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