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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二房东也要申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9:53

  将房东作为非深户籍人员信息的申报义务人,是备受市民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草案)》的创新之一。但25日该条例再次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委员提出,深圳房屋租赁和转租现象普遍,存在大量“二房东”,应扩大申报义务人范围,将这部分人群也纳入。

  此前条例拟规定,房屋承租人又将承租房屋转租给非深户籍人员,或者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业主或者房屋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但有委员提出,深圳房屋租赁和转租现象比较普遍,存在大量“二房东”,其对房屋的使用信息更清楚及时,应当作为申报义务人。

  市人大对此予以了采纳,认为当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时,承租人同时也是出租人,不论是一手租赁还是转租,在收取租金的同时,都应当承担非深户籍承租人的居住登记申报义务。但由于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居所情况较复杂,因此根据居所的性质去划分申报义务人,条理更为清晰。“条例拟修改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委托他人作为房屋实际管理人的,房屋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说。

  此外,条例此前还规定,持证人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免费申请查询本人居住证信息。但市公安局和市租赁办提出,条例规定居住登记的申报义务人不是非深户籍人员本人,如果申报义务人没有及时准确为其申报,可能会使其权益受到影响,因此,非深户籍人员本人也应当有权免费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居住证信息。再加上,转租现象较多,承租人将房屋转租未必都会告知出租人,出租人也应当对其房屋的实际居住人有所知情,应赋予其免费查询其房屋内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的权利。市人大对此也予以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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