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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经营的承租房屋被拆迁,承租人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5:16

我于2006年2月转接了一个店铺做经营,但是接手店铺才一个月就接到通知,政府准备对该店铺所在的街道进行道路改造,我所租赁的这个店铺也将被拆除。对于店铺由于拆迁不能营业所造成的损失,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赔偿, 但是具体的赔偿事宜拆迁办只与房东协商。我在与房东进行协商后,房东提出先给我3万元装修费,同时给我免了一个月的房租。但是据我所知,国家对店铺门面不能营业所作的赔偿远比房东给我的赔偿额要大得多。

请我国法律和相关法规对拆迁方面的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你所咨询的是关于门面房拆迁补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

(一)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笔者认为,你租赁他人房屋用于经营使用,你对所租赁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现店铺因市政改造被拆迁,你有权得到经济补偿。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你有权得到提前搬家奖励费、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以及搬迂补助费,该搬迂补助费含设备搬迁、安装费用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除房东给你的装修费外,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也是你应当得到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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