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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纠纷仅一成人用法律维权 何时人尽可租?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07:30
记者从崂山法院了解到,今年关于租房的民事案件逐渐增多,房子不到期房东撵人的、到期了房客不搬成被告的……各种案件层出不穷,但在租房案件中,仅有一成人想到了用法律维权,多数人忍气吞声,继续走上了租房路。
小辛今年27岁,因为工作关系在崂山区龙苑花园租了一套房子。按照合约规定,租金每年5000元,房子从2007年11月1日一直租到2012年11月1日。合同签订后,小辛就住到了租来的新家,从租住以来小辛一直按合同交付租金,还把厨房、厕所进行了装修。
可是在2009年9月的一天,小辛突然接到房东的通知,让自己在一个月内马上搬家,因为房东把小辛住的房子又租给了别人,小辛觉得委屈,不同意搬家。两人因为房子纠缠了一个月,最终导致房东没能按时把房子交给新住户,窝火的房东一纸诉状将小辛告上了法庭。
庭审时小辛称,房屋没有到期,自己没有理由搬家,并且王某提出的搬家理由在法律上也并不成立。不过王某没有理睬小辛的要求,认为自己的损失都是小辛造成的,并要求她立即搬家并赔偿损失3.6万元。另外王某提交了两份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书和一张快递收据,证明自己将解除房屋的通知书交给小辛。但是小辛称自己并没有收到所谓的书面通知。
法官认为,在小辛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王某无权以出卖房屋为由解除合同。王某只提交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快递收据,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小辛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和签收通知书上签字,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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