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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9:08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根据该规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应具备几个要件:
1)所谓"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应当是承租人死亡时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因此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是在承租人死亡不久搬入承租人房屋居住的,或是在承租人去世前曾经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共同居住,承租人去世时,已迁居别处,就不能作为"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2)承租人的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如果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合同的期限已届满。那么出租人当然收回房屋。若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续租用房屋,则应当与出租人以共同居住人的名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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