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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非居住用房协议租金收取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9:15
各区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直属房屋所:
根据建设部1995年5月9日第43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非居住公房租金的意见》(苏府[1993]32号)及苏府办抄[2003]67号抄告单的精神,经研究确定市区非居住用房协议租金收取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如下:
一、改制企业租赁直管非居住房协议租金的收取标准,在1993年基价租金的基础上,按协议租金上浮幅度的下限执行。
二、直管非居住房转租协议租金的收取标准,原则上按转租收益扣除原租金后的增值部分的40%作为国家增收的租金。同时在1993年基价租金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协议租金上浮幅度的下限执行。
三、协议租金的收取,均要通过区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直属房屋所可由所领导班子审查批准后执行。
四、协议租金的合同,须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根据建设部1995年5月9日第43号令《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非居住公房租金的意见》(苏府[1993]32号)及苏府办抄[2003]67号抄告单的精神,经研究确定市区非居住用房协议租金收取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如下:
一、改制企业租赁直管非居住房协议租金的收取标准,在1993年基价租金的基础上,按协议租金上浮幅度的下限执行。
二、直管非居住房转租协议租金的收取标准,原则上按转租收益扣除原租金后的增值部分的40%作为国家增收的租金。同时在1993年基价租金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协议租金上浮幅度的下限执行。
三、协议租金的收取,均要通过区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直属房屋所可由所领导班子审查批准后执行。
四、协议租金的合同,须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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