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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居民出租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及房屋装饰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39:14

根据中央六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屋租赁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县将在全县范围内对居民出租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及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取得的收入依法实行税收征管。

  遵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精神,静海县地方税务局将委托静海县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公安静海分局依法向全县居民出租居住用房、非居住用房和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征收税率为: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租金收入,按5%的综合负担税率征收税款;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出租非居住用房取得租金收入,按5.45%的营业税及附加、12%的房产税(10%个人所得税)税率征收税款。装饰、装修业适用税率为: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按7%综合负担税率征收税款;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按9%综合负担税率征收税款。

  要求广大居民提高依法纳税意识,积极响应国家税收政策,主动缴纳税金。对纳税人拒绝纳税的,代征单位或协税员在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对纳税人抗、偷、逃出租房屋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静海县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天津市静海县地方税务局200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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