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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一房两卖 擅改定金收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4 21:43:16
房产升值后,为牟取更高利润,房主余某竟然将早就约定卖与他人的房屋再次出售。9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余某被判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
购房者薛某看中了余某的一套房屋,商定以112万余元的总价成交。2004年12月12日,两人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将在余某取得房屋产权证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规定,薛某需支付定金23万元,如薛反悔不予购买房屋,则定金不予退还;若余某不同意出售房屋则需双倍返还定金。签约后,薛某分三笔如数支付了23万元的定金。岂料,在余某取得房产证、双方签署购房合同时,余某却反悔了。薛某遂起诉要求余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余某早在2004年12月9日就通过某中介公司允诺把该房以106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已收取了买方的定金8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余某称,自己实际收取的定金是3万元,其余20万元在收款时已注明是购房款。薛某则辩称,交付的23万元全部是定金,收据是余某出具的,当时大家都未注意到收据上写了“购房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虽在两份合计20万元的收据中列为购房款,但由于薛某系根据定金协议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双方也未就变更定金的数额进行过协商,余某单方在收据中将定金写成购房款的行为,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因23万元定金超过了合同法中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的规定,超出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故终审判决余某双倍返还定金450800元,并返还扣除定金部分的余款4600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购房者薛某看中了余某的一套房屋,商定以112万余元的总价成交。2004年12月12日,两人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将在余某取得房屋产权证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规定,薛某需支付定金23万元,如薛反悔不予购买房屋,则定金不予退还;若余某不同意出售房屋则需双倍返还定金。签约后,薛某分三笔如数支付了23万元的定金。岂料,在余某取得房产证、双方签署购房合同时,余某却反悔了。薛某遂起诉要求余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余某早在2004年12月9日就通过某中介公司允诺把该房以106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已收取了买方的定金8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余某称,自己实际收取的定金是3万元,其余20万元在收款时已注明是购房款。薛某则辩称,交付的23万元全部是定金,收据是余某出具的,当时大家都未注意到收据上写了“购房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虽在两份合计20万元的收据中列为购房款,但由于薛某系根据定金协议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双方也未就变更定金的数额进行过协商,余某单方在收据中将定金写成购房款的行为,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因23万元定金超过了合同法中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的规定,超出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故终审判决余某双倍返还定金450800元,并返还扣除定金部分的余款4600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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