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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16:44

一、出租人的权利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二、出租人的义务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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