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恋爱期间合伙买婚房分手后按出资额分割
恋爱期间合伙买婚房分手后按出资额分割
两个青年人恋爱多年,为筹备婚事共同出资购买了婚房;可天不遂人愿,他们最终选择了分手。那么,共同拥有的房屋该如何分割?杨先生认为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许小姐,则认为应该对半分。日前,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杨先生和许小姐原来是一个单位的同事,经过近6年的爱情长跑,决定于2007年7月结婚。通过中介,他们花138万元购买了仙霞地区一套二手房。房屋产权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表明双方共同拥有这套房屋。为购买这套房屋,杨先生拿出现金29万元,许小姐拿出现金28万元。另外,杨先生作为借款人,借了商业性贷款61万元、公积金贷款20万元,由杨先生按月还货。
就在房屋的装修过程中,这对恋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不愉快,双方关系急转直下,最终决定分手。由于对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杨先生将许小姐告上了法庭。杨先生认为,双方没有婚姻关系,应按照各自出资比例确定房屋权属的份额。许小姐认为,作为共同共有人,应当享受50%的权属份额。审理中,因双方对房屋的价值意见不一,法院委托上海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对房屋进行了估价,结论为价值16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恋爱关系已经终止,已经丧失共有的基础,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讼争房屋权利份额,诉讼中也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应当按照出资数额确定各自的权利份额。许小姐只是在抵押合同上作为共有人签名,双方也没有婚姻家庭关系以及共同生活的事实,故杨先生以贷款方式融资后支付的购房款应属于其个人出资。其实际出资为110万元,许小姐出资为28万元。因此,杨先生应当享有房屋权利的79.71%,许小姐享有房屋权利的20. 29%。
据此,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认定杨先生向许小姐支付折价款的分割方式尚属合理,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法院判决杨先生支付许小姐32万余元折价款。
- 上一篇文章: 对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增值我有权分享吗?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