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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飞来横祸 损失房主承担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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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吴某租了沈某临街的店面开了家烤翅店,俩人签订了租房协议,租期为两年。可就在近日的一个晚上,祸从天降,一辆汽车将小店的一面墙剐倒。等吴某出来后,汽车早已不见了踪影。吴某只好找到沈某协商修墙的事情,沈某断然拒绝:“房我已经租给了你,在这两年内,出了什么事都和我无关。”吴某只得自己找人修墙,花去各种费用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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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认为,这5000元应该由沈某承担。依照《合同法》第220条、第221条之规定,出租人应该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并且因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和延长租期。本案中,沈某和吴某虽然签订了租房协议,但对维修费用并未约定,沈某理应承担房屋的维修义务,他拒绝履行,那就得支付吴某自行维修的费用,如果房屋的维修时间长,还要减少吴某的租金,或者租金不变的情况下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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