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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的合同无效
问:
我准备开办一家汽车出租公司,需要租赁一块土地建停车场。某单位有一块很大的空地,上面只建有三间简易平房。该单位负责人有意将土地出租给我,但告诉我该土地是划拨土地,办土地出租手续很麻烦,他提出与我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对外称将三间平房出租给我,实际上将土地出租给我使用,这样也符合法律规定。对他的说法我有些不放心。请问,如签订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会产生什么后果?
答:
你的提问涉及到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是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是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是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是实践中常有不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的人,借出租土地上有限的房屋为名,行土地租赁之实,谋取高昂的地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因此,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如签订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同时还要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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