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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租房期间丢东西 房东手持协议不认账
民房房屋租赁协议明确约定,房客在租住期间发生盗窃及其他不安全事故,房东应承担并赔偿房客的损失。然而,等到房客不慎丢失东西提出赔偿时,当事房东却公然违背当初的承诺,找出各种理由否定自己亲手签下的租房协议。对此,愤愤不平的房客欲通过法律途径向失信房东讨诚信。
去年12月份,安康小伙史某和自己的哥哥结伴来到西安的一个电脑培训学校学电脑,期间,他和哥哥在西安市长安南路的一个城中村租了一间民房,并于2007年1月20日与房东王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协议约定:房东应承担房客在租住房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在租住房发生盗窃及其他不安全事故,由房东承担并赔偿损失。协议签订后,在此租房的兄弟俩自觉有了“安全感”,于是,就很放心地将用于学习的电脑和其他一些较为值钱的东西搬到“新家”。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今年6月8日不幸的事发生了。弟弟史某昨日告诉记者,事发当日17时,他和哥哥上课回来意外发现,中午还放在房子里的电脑显示器、主机、皮箱、600元现金及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小灵通,全都不翼而飞了,兄弟俩意识到可能是遭遇了盗贼。可令人奇怪的是,房间的门锁和窗户却没有丝毫被动过的痕迹。于是,小史就找到房东了解情况,对方也说不知道是咋回事。
事后,由于房东始终无法确定东西是如何丢失的,也不给史某兄弟俩满意的答复。无奈,史某便拿出双方当时签订的租房协议,要求房东按协议约定的内容给予经济赔偿,却被告之:这事无法说清楚,不能赔偿!
昨日上午,记者和史某一起找到当事房东,史某手持协议当着记者的面再次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不料房东却说:“你搬进来住的时候又没有做财产登记,我也不知道你房子里究竟都放了些什么,现在东西丢了你跑来要我赔偿,这话咋能说得通呢?”而史某则认为,他和房东签订协议的时候,房东并没有要求他登记财产,况且,他房子里有电脑等物品这里的住户几乎都知道,房东不能因为自己想出的“理由”单方面推翻自己亲笔签下的租房协议。
现在,房客史某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自己刚刚住了几个月的“新家”也没了。每每想起这不可思议的一幕,史某兄弟俩都是感慨万千:城中村的房东如果不诚信经营,就没有房客安全的居住环境!所以,兄弟俩决定,欲通过法律途径让失信的房东因此“埋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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