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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村民状告村委讨要采光权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41:37

  为了索要自己房屋的通行、采光权,宜春市袁州区的农民袁某平两次同自己所在村的村委会对簿公堂。袁某平向本报投诉称,一审、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后,他所面临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凉棚加砌的围墙让袁某平家的大门通道变得非常狭窄!

  屋前凉棚砌墙堵路,村民两次状告村委会

  37岁的袁某平,是宜春市袁州区芦村乡韩塘村吼择组的农民。为了自己房子的通行和采光,他两次将村委会告到法院。

  2001年6月,袁某平与韩塘村委会分别从芦村供销社购买了韩塘分店的店房之后,村委会方面多次找他,要求他不要购买此房,袁某平要求村委会方面负责退买房款或将房子转卖给村委会,但村委会方面不答应。

  而芦村供销社韩塘分店惟一的通道为前面的凉棚,让袁某平意向不到的情况是,“我买下房子没有多久,村委会就把凉棚靠近我房子的这一面砌上了围墙,只留下一个很小的门过路”,让袁某平更气愤的是,“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我们家的通行、采光,还影响到了我小卖部的生意,没多久小卖部就关门了。”

  直到2005年10月,村委会公开拍卖凉棚。根据韩塘村委会和村民袁某根于2005年11月22日签署的协议,袁某根以25588元的价格买下了凉棚。没有几天,袁某根就在凉棚剩余的三面砌墙建房子。袁某平说,袁某根只在南头的一个角落里留下一条很小的路,让他到别人家门口过路,“不仅让我的房屋没了通道,而且更加影响到我家的房屋滴水、通风、采光及店房安全”。

  此后,袁某平多次找到乡政府、区政府信访部门要求排除妨碍,但均没得到有效解决。2006年2月19日,袁某平将韩塘村委会和袁某根列为被告诉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判决,韩塘村委会负责组织人员拆除凉棚南面墙西头的一根没有砌墙的屋柱和南墙西头109cm墙体和西墙南面凹处156cm的墙体,使袁某平购买的韩塘供销分店的房屋大门与袁某根南墙之间的通道不少于2.25米。

  袁某平对此判决表示不服,逐上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认为,袁某根购买的凉棚在1993年建起时只有屋柱和屋顶,四周没有墙体。2001年袁某平购买店房后,对村委会在凉棚北面砌了墙体未提出异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24日下午,袁某平站在自家购买的店房前,指着长满青苔、剥落的墙面对记者说:“瞧,他们这样把墙一堵,我家的房子都成什么样子了!”据了解,自从袁某根把凉棚翻盖后,袁某平就搬出了这座房子。

  袁某平提出,村委会2001年在凉棚里加砌围墙以及2005年袁某根买下凉棚后加砌围墙,都是没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审批的,也因此留下巨大的安全隐患。韩塘村村委会主任袁细苟表示:“当时没有想到这也要审批,在农村都是习惯这样的做法,没有这种意识。”

  卖凉棚未经全体村民同意

  记者在当地采访时了解到,这个公用凉棚是1993年由全村各小组村民集资建造的。很多村民认为,村委会根本就没有权力出售全体村民共有的集体财产。

  村委会为何要拍卖凉棚?村支书袁某华以及其他几名村干部都表示:“因为村里没有钱,村委会平常办公什么的,开销很大。”袁某华说,当时拍卖凉棚是经村委会成员和韩塘村江背组村民的同意,之所以征求江背组村民的同意,是因为凉棚是建在江背组的土地上。

  但记者随后采访了6名江背组村民,他们都表示当时并不知道村里要拍卖凉棚,村委会只通知了当时的江背组组长。更多的村民提出,凉棚是属于全体村民集资的集体财产,要拍卖应该通过全村各小组村民的同意,而且拍卖来的钱只能够应用到村里公益性事业方面。

  乡政府:多次协调未成功

  芦村乡政府肖副书记告诉记者,从今年7月初,二审法院判决之后,袁某平就多次找到乡政府,要求协调解决这一问题,乡政府也多次派人前往韩塘村协调处理此事。经过一番调查了解后,乡政府通过与当地村委会沟通,给袁某平协调了另外一块地皮建房子,“毕竟他买供销社的房子也是为了建房”,但袁某平没有接受这一协调意见。

  “袁某平要求拆除凉棚的全部墙体,村里面也要求他承担相应的损失才肯坐下来谈,”肖副书记表示乡政府对此是非常无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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