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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未获半数村民同意出租土地被判无效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3:09:19
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某村民小组未经到会人员的半数同意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该协议因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法院判决无效。
2013年5月8日,拉石屯村民小组与意顺石场签订了一份《集体山地开采协议书》,协议约定拉石屯村民小组将其所有的龙内(地名)至耐洞(地名)的集体土地出租给意顺采石场,由意顺采石场对该地的方解石、片石等进行开采、加工,租期从2013年5月30日至2025年5月30日。协议还对租金、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约定。拉石屯村民小组在合同上签名的有王志帮、沈桂莲,意顺采石场在合同上签名的有方大仁、陆立荣、袁桂生、宋桂富。该村民小组共有村民户76户,在签订合同前召开了村民会议,在《拉石屯同意龙内、耐洞石山租赁合同代表签名册》中签名的有52户代表,但其中17户代表为他人代签。该村民小组认为,上述协议未征得过半数村民同意,应属无效协议,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向原告租赁的山地系原告拉石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租赁方式处分集体财产的,应经村民会议决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拉石屯集体山地开采协议书》虽经原告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但在原告76户村民代表中,只有35户村民代表签字同意本案合同,未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请求确认本案合同无效,被告亦无异议,应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人名、地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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