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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纠纷该找谁
问:我公司于三年前完成了某大酒店建筑工程的承建,时至如今该大酒店已竣工验收并开张营业三年有余,但在结算工程款时该酒店制造事端,拒不支付工程款总额一千多万元。在我公司诉诸法律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时,他们却突然提出大堂、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等理由,还就主体不合格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返修的损失等提出了反诉。请问,建筑工程的质量纠纷到底应该怎么样处理?他们的反诉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纠纷,关键是分清责任。“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就是对质量责任的概括。产生工程质量问题从而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类:一、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方面的原因:1、建设单位不顾实际地降低造价,缩短工期。2、建设单位不按建设程序运作。3、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4、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发包。5、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6、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勘察设计单位方面的原因: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方面的原因:1、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2、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和其他相关违法活动。3、施工单位未履行属于自己在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4、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四、监理单位方面的原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于你来信所述的情况,我认为,倘若主体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能擅自返工。若发包人通知主体承包人应及时返工而承包人未及时返工时,发包人则可以指定其他承包人返工,所需费用从主体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另外,这项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在长达三年之久的时间里未向你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现在突然提出反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已分别超过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和质量保修期一年的规定。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该大酒店作为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人,已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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