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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纠纷如何维权?
房屋质量纠纷如何维权?
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何维权?本文通过案例讲解了房屋质量维权的方法,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应该及时找开发商赔偿维修。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应该注意明确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后,应该如何处理。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以处理房屋质量纠纷。
相关案例
2007年3月,张先生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顶楼),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一年后,出现屋面漏雨现象,张先生向开发商反映情况后,开发商也派人修理了好几次,但漏雨现象始终存在。
2009年5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修复房屋、赔偿装修费用。开发商则认为,整个工程已经通过质量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有《竣工验收证书》为证,房屋出现漏雨是张先生装修不当所致,开发商不承担责任。
由于双方对房屋出现漏水的原因存在争议,根据张先生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店面进行质量检测。在鉴定部门要求开发商提供工程原设计图纸等相关材料时,开发商拒不提供,导致房屋漏雨的真正原因无法查明。
案件分析:房屋质量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持有相关证据但拒不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法院认定房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的原因引起,开发商应承担店面修复责任,同时赔偿张先生装修费用。
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指的就是一般质量问题。
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例如,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问题等等。
《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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