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因此而给买受人造成连带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引自《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