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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逾期未迁构成违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5 02:47:59
房屋买卖完成后,户口未能及时迁走就要赔10万元?宝山法院日前判决,酌情赔偿1万元。
去年3月,吴小姐要到苏州工作,便把上海的房子卖给了龚先生。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第1条中约定,吴小姐必须于交易完成后20天内,迁出该套房内的全部户口,如因户口逾期迁出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赔偿10万元,并迁出户口。此后,双方按约履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一直到去年年底,房屋内吴小姐父女俩的户口一直未迁出,龚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小姐将户口迁出,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审理中,吴小姐也喊冤,她说,自己在苏州市购房后,当地公安部门出了新规定:在苏州市购房需满三年才准许迁入户口。所以,自己现在无法将户口迁走,而非故意不迁;并保证满三年后,立即将户口迁往苏州。另外,吴小姐认为合同约定的10万元违约金金额过高。
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吴小姐卖房后至今未将户口迁走,已构成违约,苏州户籍政策的改变,并不能成为被告违约的理由,但户籍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被告户口留滞的事实,会对原告龚先生占有的房屋造成一定的影响,且该影响仍将继续存在,故被告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遂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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