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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产生争议 购房者与物业各说各理
3年多前,长春(楼盘)市民李女士在高新北区龙湖大路附近,花37万多元团购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住房。不过,开发商并未按认购书约定如期交房。
购房者:延期补偿没解决
13日,记者来到龙湖大路附近的卓扬北湖湾小区,李女士说:“我买的是1栋,是团购的,妹妹买的10栋。”
李女士说,2011年10月25日,她购买了这套住房,并签订团购认购书。随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不过,到约定的交房日期2013年10月31日时,开发商并没如期交房。直到去年9月,接到物业的交房通知,不过她们最终没有办理入住手续。
李女士的妹妹说:“延期交房以后,开发商不想按照约定赔偿,也不给我们看房屋验收合格证,我们担心房屋手续不全,所以就没办入住。”
今年元旦,李女士又接到物业的交房通知,但此前的问题仍没解决,为此她再一次没同意办入住。
在李女士提供的团购认购书上,新文化记者看到,该处小区的开发单位为吉林省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还有项约定,即开发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逾期一个月仍未能交付使用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开发单位应向购房者返还购房者已付款项并承担已付款项10%的违约金。不过,李女士姐妹说,工作人员说不能给予赔偿。
李女士妹妹说:“我要看房屋验收合格证,物业说手续没在这儿。”同时,办理入住手续时,她们需要将团购认购书交回,对方给开收据,但她们担心,认购书交回后,再想要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就没有证据,为此她们没同意,也没办入住。另外,入住后,物业要收取物业费、供暖费,她们也觉得不合理。李女士说:“这次是元旦通知的,供暖期已经过去两个月,物业说还得收全额供暖费。”
她们表示,11日,有10多名团购的业主来找过,大家情况也差不多。
物业:可走法律途径
昨日,新文化记者见到负责办理小区入住工作的物业公司经理王先生。对购房者的疑问,他进行了解答。王先生表示,李女士所购的房是团购的,交房日期约定是在2013年10月31日,团购只是他们所售房中的一部分,非团购的交房日期在2014年。
根据认购书的条款,王先生说:“当时,确实存在一些超期交房的情况,不过一些购房者对10%违约金的理解有误,条款中对超期交房说得很明确,"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然后开发单位返还购房款并承担10%违约金",购房者不退房,就不存在违约金问题。”
李女士提出的房屋验收手续不全的问题,王先生表示,目前除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以外,其他的相关手续都已经办理完毕,这些证书都在开发单位,物业会尽快拿到,让购房者看到。另外,他也表示,目前整个行业的现状都是交房、办理验收合格等手续一起进行的。
缴纳全额供暖费的事,王先生表示,1栋等楼正常供暖,开发单位已向供热部门缴纳了全额供暖费,同时物业在去年9月和今年1月,先后两次通知购房者办理入住,虽然有些人没有入住,但已正常供热,他认为这笔费用应由购房者个人承担。另外,10栋等4栋楼没有供热,不存在该问题,物业费等也将根据今后办理入住时间再确定缴费。另外,他表示,如果购房者认为处理不合理的话,也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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