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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业阻挠新物业进入可罚款3万元
业委会办公室最小20平方米
草案规定,小范围的物业事务,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自行决定。根据规定,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但不得与相关法规抵触,也不能与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的共同决定相抵触。
同时,物业用房不能为地下室,而且其中业委会的办公区域不能小于20平方米。草案中特意指出,物业用房必须是地上房屋,并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建筑面积最少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但记者昨天的随机调查显示,目前的物业用房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情况相当多见。
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
草案中显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并接受业主核查。
草案中规定,业主、业主大会可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共同决定不接受服务的,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事实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
装修情况须公示
草案还特意对装修扰民情况制定了规章约束。草案要求,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草案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对违规业主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公示。
阻挠新物业进入要罚3万
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好多以前容易引起推诿扯皮的区域,随即变得有理可说、有章可循。
比较引人注目的是意见稿里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市或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缴纳,物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经常遭遇原物业的巨大阻挠,本市多个小区曾多次发生相关争执甚至诉讼。意见稿指出,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交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可处3万元罚款。
意见稿中指出,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新入住的业主,管理新规也有明确约束。新规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低于本市最低服务标准的,必须限期改正,主管部门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业主还可追究违约责任。
业主享有的十大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决定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家观点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副会长徐某风:
“立法时机已经不算早了”
“现在看,物业立法的时机已经不算早了。”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副会长徐某风,他告诉记者,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在业主、物业服务、业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多个板块上,都明确了各方的责权利,对于物业服务行业是一个极大的推进,他同时表示,物业立法工作应遵循“先通后善”的原则,“先立法再完善,根据社会发展状况,每年或者两年调整一次,一点一点完善,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过程。”
他表示,目前物业服务工作中,对于当事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很难明确界定,新规对此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他举例说:“比如业委会委员换届,印章的交接问题,或者有的物业企业竞聘时用金牌项目经理,聘上了一两个月就换了,对这些问题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不过,他对于新规的可操作性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比如物业用房,规定按比例给,不给怎么办?车位不能出售给外人,卖了怎么办?需要有明确的处罚和执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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