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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须2/3业主书面同意可行吗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更新时间: 2015-11-06 15:43:24
业主如何行使当家权利?通过长时间的耳濡目染,或者亲身实践,"成立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产权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力"的道理,以及"入住率达到50%以上就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条件已被不少业主和准业主熟知。
可是,记者最近却偶然得知,由建设部制定、现已报国务院审批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业主会的成立应当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 /3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书面同意……"从50%入住即可成立到须2/3业主书面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台阶无形中加高了至少两级。
这里有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50%入住"意味着小区只要入住一半,就可以准备成立业主委员会。
"2/3业主书面同意"则意味着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满足以下充要条件:小区入住率至少要达到2/3以上,同时,这2/3的业主还必须家家有时间、有热情关注社区建设,而且他们还能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内到一个固定地点签署"同意"。
那么,这个充要条件有多少实现的可能呢?事实情况是,从第一位业主入住,到入住率达到50%,很多小区往往要经过半年甚至几年时间。经过采访与调查,我们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
1. 新房,尤其是毛坯房,都有一个装修期,这势必推迟入住时间。
2. 业主出国、出差频繁,或者房产已被出租,与业主联系相当困难。
张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回忆起三年前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形,她就无奈地摇头。那次,为了通知业主,她和几位热心者在一周多内时间,每天晚上在24层楼中爬上爬下,挨家挨户通知,可是,因为是外销公寓,许多业主长年出差在国外,仍然有一部分人联系不上。为此,她们几个还自费打过国际长途,哩哩啦啦拖了近一年,才勉强凑够人数(有的是通过书面委托)开了业主大会。
3. 目前,北京相当多的小区是分期开发的,即使某一个楼座入住达到比例,也仍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4. 有些小区,即便全部竣工,如果销售不畅,也会出现入住过少的情况,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成立。时下,北京确实存在首批业主入住六七年,房子仍只卖掉五六万的情况;或者开发商是大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小业主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5.还有一个客观情况是,业主个体是松散的,除非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发生尖锐冲突,许多业主由于工作繁忙,对社区建设没有精力,或者没有热情关心,即使发生冲突,有些业主仍会弃权或袖手旁观。
但从法律上讲,任何人不能强迫自愿放弃权利的人去行使权利,当然,也不能因为某些人放弃权利而阻碍其他人行使权利。
均豪物业管理公司于庆新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说,规定2/3的标准会导致业主委员会成立操作性太差。作为法规,不应在平衡一方利益的同时弱化另一方,否则,该法规肯定缺少适用法。
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李坤女士说,现在达到50%的标准已经存在相当难度了,如果一定要规定2/3这个标准,无疑会延长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时间,而这将导致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积累更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也不好调解。
应该讲,确实有个别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出现过问题,但毕竟业主开始学会了运用业主委员会保护自己,我们不该因噎废食。
《物业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的根本性法规,关系到现在所有商品房业主和准业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因为将来所有小区都要实行物业管理,实质上是关系到所有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如果真的实行了2/3的标准,业主的权利实际将会被架空,刚刚发育的物业管理市场也许会迅速萎缩。
可是,记者最近却偶然得知,由建设部制定、现已报国务院审批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业主会的成立应当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 /3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书面同意……"从50%入住即可成立到须2/3业主书面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台阶无形中加高了至少两级。
这里有一个基本的逻辑关系--"50%入住"意味着小区只要入住一半,就可以准备成立业主委员会。
"2/3业主书面同意"则意味着成立业主委员会必须满足以下充要条件:小区入住率至少要达到2/3以上,同时,这2/3的业主还必须家家有时间、有热情关注社区建设,而且他们还能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内到一个固定地点签署"同意"。
那么,这个充要条件有多少实现的可能呢?事实情况是,从第一位业主入住,到入住率达到50%,很多小区往往要经过半年甚至几年时间。经过采访与调查,我们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
1. 新房,尤其是毛坯房,都有一个装修期,这势必推迟入住时间。
2. 业主出国、出差频繁,或者房产已被出租,与业主联系相当困难。
张女士是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回忆起三年前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形,她就无奈地摇头。那次,为了通知业主,她和几位热心者在一周多内时间,每天晚上在24层楼中爬上爬下,挨家挨户通知,可是,因为是外销公寓,许多业主长年出差在国外,仍然有一部分人联系不上。为此,她们几个还自费打过国际长途,哩哩啦啦拖了近一年,才勉强凑够人数(有的是通过书面委托)开了业主大会。
3. 目前,北京相当多的小区是分期开发的,即使某一个楼座入住达到比例,也仍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4. 有些小区,即便全部竣工,如果销售不畅,也会出现入住过少的情况,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成立。时下,北京确实存在首批业主入住六七年,房子仍只卖掉五六万的情况;或者开发商是大业主,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小业主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5.还有一个客观情况是,业主个体是松散的,除非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发生尖锐冲突,许多业主由于工作繁忙,对社区建设没有精力,或者没有热情关心,即使发生冲突,有些业主仍会弃权或袖手旁观。
但从法律上讲,任何人不能强迫自愿放弃权利的人去行使权利,当然,也不能因为某些人放弃权利而阻碍其他人行使权利。
均豪物业管理公司于庆新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说,规定2/3的标准会导致业主委员会成立操作性太差。作为法规,不应在平衡一方利益的同时弱化另一方,否则,该法规肯定缺少适用法。
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李坤女士说,现在达到50%的标准已经存在相当难度了,如果一定要规定2/3这个标准,无疑会延长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时间,而这将导致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积累更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也不好调解。
应该讲,确实有个别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出现过问题,但毕竟业主开始学会了运用业主委员会保护自己,我们不该因噎废食。
《物业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的根本性法规,关系到现在所有商品房业主和准业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因为将来所有小区都要实行物业管理,实质上是关系到所有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如果真的实行了2/3的标准,业主的权利实际将会被架空,刚刚发育的物业管理市场也许会迅速萎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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