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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2006年8月31日省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严格土地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连续出台和下发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通知,用地审批越来越严,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越来越严。
我市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近年来,通过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日益显现,如果不能引起高度重视,势必影响到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采取更严格的土地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
二、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
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必须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辖区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凡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做到同步编制和协调一致,共同发挥对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各类工业聚集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
增强土地利用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以农用地转用、土地开发整理、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等计划为主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每年年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规划、房管等部门,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坚持按计划、按项目安排用地,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的,须经市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从严审批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对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全程监控,定期进行评估。对违反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用地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四、建立完善耕地保护机制,严格保护耕地
(一)严格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合格率较低的县(市)、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暂缓受理该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修改或调整,不得擅自调整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布局。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要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用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对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备案管理,作为依法管理基本农田的依据。
(二)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对能开发、复垦和整理的土地充分加以开发利用。加大对于耕地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投入,市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尽快制订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的管理办法。
加快推进“三项整治”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农村旧宅基地、工矿废弃地、砖瓦窑厂的“三项整治”工作,增加耕地数量。对整治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规范土地征转用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对申请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工作。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国土资源、民政、农业、财政等部门,尽快制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六、健全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机制
(一)建立节约和集约用地制度。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6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规划、建设、房管、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郑州市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推进标准厂房的建设与使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工业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类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制定标准厂房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发展规划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范围。通过强制性规定和鼓励性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入驻标准厂房。
(二)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应告知项目单位进行用地预审。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重点对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进行审核。凡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
(三)严禁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依法收取闲置费;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
七、规范土地供应和用地审批行为
(一)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下发前,已依法履行建设用地报批的工业用地项目,仍按原供地程序办理。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原则上执行净地出让,并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性条件排斥公平竞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结果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有形市场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协议出让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通知》(郑政(2005)12号)规定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协议出让应当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执行。
(三)加强“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城中村土地进行确权,确权结果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经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国有土地进行登记和管理,但不得抵押。未经确权的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规划手续,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就进行开发改造的,属非法用地行为。
八、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市、县(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九、强化土地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一)建立与当前土地管理形势相适应的土地执法监察管理体制。成立郑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由市人事编制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编制计划,经费开支纳入市财政预算。各县(市)、区及郑东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成立专业土地执法监察队伍。
(二)建立国土、公安、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联合办案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制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配合土地执法。对阻挠、抗拒土地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认真开展集中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以来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决定。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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