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关于印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加强城镇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
关于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管理部:
现将《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交住房公积金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京房改办字第016号)、《关于办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京房改办字第118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现就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中办理缓缴、降低比例的有关审批程序规范如下:
住房公积金缓缴是指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降低比例是指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缴存比例低于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单位申请缓缴或降低比例的条件
(一)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1、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由于经营原因,造成流动资金困难,暂时不能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降低比例手续:
1、单位由于经济效益不好,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单位已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单位办理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单位办理缓缴或降低比例的申请表;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证明文件;
3、企业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上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5、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6、单位缓缴(降低)住房公积金清册;
7、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计划。
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需提供1—7项资料;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提供1—6项资料。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中1、2、6、7需提供原件,3、4、5可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三、单位办理缓缴或降低比例的期限
单位办理缓缴或降低比例的申请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如果单位在缓缴或降低比例期限届满时,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四、审批程序
(一)管理部对单位申请缓缴或降低比例的审核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办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
1、单位申请办理缓缴的,经办人需填写《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联,加盖单位公章,携带相关资料到管理部办理缓缴手续。(《申请表》见附表1)
2、单位申请办理降低比例的,经办人需填写《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联,加盖单位公章,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部办理降低比例手续。(《申请表》见附表2)
3、管理部经办人审核相关材料:
(1)《申请表》填写要完整准确,签字盖章要齐全;
(2)审核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决议及文件:
有工会组织的单位,会议决议文件必须加盖工会印章;无工会组织的单位需召开职工大会并提供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注明申请单位职工总人数、参加会议人数,参加会议人数必须是职工总人数的2/3以上。会议纪要需由单位法人签字盖章,并有参加会议20%的职工代表签字认可,如单位法人无法签字盖章的,需经过单位2/3以上职工签字同意。
(3)审核单位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是否属亏损状态;
(4)上年度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报告(如一些小单位没有审计报告可写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是否提供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的证明,如单位无法提供的需写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6)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的,管理部经办人员要通过OA系统查询缓缴单位开户人数,审核开户人数与《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清册》申报人数是否一致,如《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清册》中职工人数与开户人数不符,需缓缴单位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说明重新核实单位目前实际人数,直到准确无误;
对申请降低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管理部经办人需进入系统程序,查询该单位是否经管理中心批准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
4、经审核确认申请单位符合缓缴条件的,由管理部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经办人员在OA系统“缓缴管理”中进行“缓缴报批”操作。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归集执法处。
经审核确认申请单位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由管理部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经办人员在OA系统“降低比例管理”中进行“降低比例报批”操作。并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归集执法处。
5、对不符合缓缴或降低比例条件的单位,管理部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按执法程序进行催缴。
(二)管理中心对单位申请缓缴或降低比例的审批工作,应自收到管理部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1、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对管理部报送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1)管理部领导是否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2)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相关材料签字和印章是否完整、一致。
2、经复核确认申请单位符合条件的
(1)归集执法处经办人在《申请表》“管理中心意见”一栏填写“同意”,并通过OA系统上传归集执法处处长审批。
(2)对连续三年办理缓缴的单位,归集执法处应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认申请单位符合缓缴条件,在《申请表》“管理中心意见”一栏填写“同意”,并通过OA系统上传归集执法处处长审批。
(3)对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缴存比例的单位,经办人需进入系统程序,查询该单位是否连续三年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缓缴住房公积金。
(4)归集执法处处长审批后,通过OA系统上传至办公室,办公室核对无误上报中心主管领导进行批准。
(5)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文件转回办公室进行归档。
(6)归集执法处经办人员通过OA系统查询收到文件归档文号后,将批准的红头文件打印并及时下发给管理部,批准的红头文件打印一式三份,归集执法处、管理部和申请单位各一份。
3、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由执法处审批经办人在《单位申请表》“管理中心意见”一栏填写“不予批准”,同时在OA系统中进行“不予批准”操作。
未经批准缓缴的单位,其单位状态仍为调整缴存,同时不再在“缓缴报批”和“缓缴审批”的单位列表中显示,管理部应继续对其进行催缴工作。
未经批准降低比例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当年规定的比例。
4、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不能进行汇补缴操作。
五、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复缴或恢复缴存比例的手续
1、单位办理复缴或恢复缴存比例的条件:
(1)缓缴或降低比例期限届满的;
(2)缓缴或降低比例在期限届满前,因为单位经济状况好转申请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或缴存比例的。
2、单位办理复缴或恢复缴存比例的程序:
(1)缓缴或恢复缴存比例期限届满或由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申请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复缴或恢复缴存比例的,可向管理部书面提出申请;
(2)管理部应于三日内将单位申请上报归集执法处;
(3)归集执法处审批经办人在OA系统中进行“复缴确认”或“恢复比例确认”操作,审批工作应于三日内完成。
(4)管理部从OA系统接到执法处对缓缴单位同意复缴的信息后,及时通知所属单位为单位职工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同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管理部从OA系统接到归集执法处对降低比例单位同意恢复缴存比例的信息后,及时通知所属单位为单位职工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附表1
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缴存管理部及编号
单位登记号
单位性质代码
缴存比例
中央□ 市属□ 区(县)□
缴存人数
缓缴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申请材料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证明文件
3、企业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上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5、连续两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6、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清册
7、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计划
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管理中心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主管: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①本表一式二份,管理中心审批后留存一份,管理部留存一份。
②下一年度如需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的,需在到期前一个月到所在管理部申请,申请程序与首次办理
相同。
③缓缴住房公积金清册附后
附表2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缴存管理部及编号
缴存人数
单位性质代码
原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登记号
申请缴存比例
降低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申请材料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比例的申请
2、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证明文件
3、企业上年度(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上年度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5、连续两年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6、降低比例清册
管理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管理中心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单位主管: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①本表一式二份,管理中心审批后留存一份,管理部留存一份。
②下一年度如需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的,需在到期前一个月到所在管理部申请,材料与
首次办理相同。
<
- 上一篇文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