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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的通知
各管理部:
现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
按照京政发[2001]4号、(2001)京房改办字第027号、京房公积金中心法规字[2003]22号、京发改[2005]197号、京发改[2005]2736号文件的规定,符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按上述文件,将企业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20%,但财政部驻京专员办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一、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管理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见附表);
2、经北京软件行业协会认定及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经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认定及通过年审的集成电路企业,有证书的提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由管理部咨询归集执法处核实后填写《管理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3、经北京金融协调小组审核的金融企业需提供金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券类金融企业需提供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期限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每年办理一次。
三、审批程序
(一)管理部对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核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办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
1、管理部经办人审核相关材料:
(1)《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单位是否盖章;
(2)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相符;
(3)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否与职工缴存比例一致;
(4)提供的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5)金融企业是否经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确认。
2、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管理部应按照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中央金融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他金融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0%的原则核定缴存比例,由经办人员签字,报管理部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审批表》一式三份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归集执法处。
(二)管理中心对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工作,应自收到管理部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
1、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对管理部报送的《审批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
(1)《审批表》相关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管理部领导是否签署意见;
(2)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相关资料签字和印章是否完整、一致;
(4)软件企业需上北京软件行业协会网查询该报批单位是否通过年审,集成电路企业需到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提供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中查询该报批单位是否通过审核;
(5)金融企业需按照金融工作协调小组函告管理中心《金融企业兑现政策的名单》进行核实。
2、经核实确认申请单位符合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条件的
(1)在《审批表》“中心审批意见”一栏,签署“同意”,由经办人签字后上报归集执法处处长;
(2)经归集执法处处长审批同意,经办人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使用通知单”经主管处长及办公室主任签字后,到中心办公室盖章;
(3)归集执法处经办人员应将同意审批后的《申请表》一份连同相关材料留存管理中心存档,另两份返回管理部。
3、对不符合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或金融协调小组办公室给管理中心的函中没有列出的金融企业,在《审批表》“中心审批意见”一栏,填写“不予批准”及不予批准的原因,由经办人签字报归集执法处处长审批同意,经中心办公室盖章后,将一份《审批表》存档。另两份《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返回管理部,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
4、归集执法处每季度初在信息中心数据中统计上季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总数,经办人员及时将数据返给各管理部要求对其进行核对。
管理部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申请单位
缴存管理部
单位登记号
上级主管单位
申报年度
单位性质代码
中央□ 市属□ 区(县)□
申请事项
(划“√”)
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 金融企业□
认定号
单位
%
职工
%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管理部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旨在明确单位申报的提高缴存比例的基础信息。
2. 软件企业需提供经市科委审核的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集成电路企业需提供当年经信息产业部授权认定机构审核的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金融企业需是金融协调小组办公室函中列明的企业。
3. 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意见可以是专门的批复文件。
4. 本表一式三份,经中心审批后一份单位留存,一份管理部留存,一份中心留存。
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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